強制性應急制度

強制性應急制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在某些特定環境因素受到嚴重污染或威脅,危害人體健康或威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的制度。根據法律的規定,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出現黑急情況,如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是程式上的條件,即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後才可以採取。關於應急措施的內容,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說這些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因此,可以理解為強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此,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應急措施的種類。關於強制性應急措施的適用對象,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分為三類:一是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緊急情況時,由港務監督採取強制措施;二是出現水污染的緊急情況時,環境保護部門有權採取強制措施;三是出現大氣污染的緊急情況時,環境保護部門有權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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