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是在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情況下採用的行為。強制執行措施分兩種: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執行措施
  • 出處:《經濟法》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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