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7年期間,張純武利用擔任江岸區後湖街淌湖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房屋拆遷補償款200萬元,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為業務往來單位謀取利益,收受價值46.3萬元住宅一套。2012年11月,張純武因犯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13年4月被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