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江武

張江武

張江武,男,漢族,1957年12月出生,江蘇鎮江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學歷。曾任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局長。

2020年12月18日,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張江武因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江武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7年12月
  • 出生地:江蘇鎮江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接受審判,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75.08——1986.10,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民警(其間:1983.07——1985.09,在蘭州教育學院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張江武
張江武
1986.10——1989.10,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警隊副隊長;
1989.10——1998.01,蘭州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二隊副隊長、一隊隊長;
1998.01——2000.12,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
2000.12——2010.02,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
2010.02——2011.06,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城關分局局長;
2011.06——2011.10,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城關分局局長;
2011.10——2013.08,天水市副地級幹部(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08——2016.07,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6.07——2018.02,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局長(副廳長級);
2018.02,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29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原局長張江武(副廳長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1月19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原局長張江武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經查,張江武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紀法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千方百計對抗組織審查,擔心問題暴露被查處,長期燒香拜佛,求安慰、保“平安”;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經常接受私營企業主高檔宴請,長期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長期占用原任職單位公務用車;不擇手段拉關係、找靠山、搞人身依附;長期跑官要官,升遷獲權後撈錢買官;違背組織原則,瞞報個人重大事項,利用職權在幹部錄用調整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貪婪成性,斂財成癮,收受索要巨額財物;甘願被不法商人收買役使,利用職權、職務影響,充當掮客,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幫助他人討工程、要項目,從中漁利;濫用職權,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本身作風不正,家風不嚴,對親屬失管失教;藐視黨紀國法,拒絕組織挽救,被立案調查後,表面檢討認錯,實則變本加厲,肆無忌憚索賄受賄。其行為嚴重破紀違法,嚴重破壞任職地方政治生態,嚴重敗壞公安幹警形象。
張江武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甘肅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江武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原局長張江武(副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定西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張江武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接受審判

2020年7月14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江武受賄案。
起訴書顯示,2001年至2019年,張江武利用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城關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局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治安管理局局長)等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結算、車牌辦理及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2764餘萬元。
2009年至2016年,張江武為謀求本人職務調動、晉升及其子就業,先後給他人行賄總計折合人民幣114.3864萬元。張江武另有1820餘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張江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該案未當庭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18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張江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張江武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扣押、查封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江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2001年——2019年期間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局長,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局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764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退休後利用其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20.5萬元,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謀求本人職務調動、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後給多人行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1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對價值194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鑒於被告人張江武到案後如實交代了調查機關已經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及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庭審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部分被追繳到案的具體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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