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氏兄弟爭田業案,此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氏兄弟爭田業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張氏兄弟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後村全集》載:張輻、張載、張輅等兄弟四人分家析產,兄弟關於“母氏之遺金田利”的劃分發生分歧。張輻以張載張輅不務正業,不能保守祖業為由,不願將母親遺產分與他們,認為自己與長弟立於仕途,且長弟比三弟四弟賢明,祖業多數應由他與長弟掌管。因此,張載張輅至官狀訴析產不均、兄長偏私。知州受狀不久,又接張輻訴二弟妄生訴訟之狀。二案並一,知州閱狀後認為:“張提乾既稱長弟之賢明,知叔季二弟之不能皆賢,則分財之際,二兄取其少,二弟取其多”就可以避免爭訟了。“人家一子仕宦,一家一族孰不望其庇蔭?況同父同母之哉。”“今贍塋田土,乃祖先創置,弟兄皆有分者,若恐諸弟不能保守,則經官立約,花利輪收,祭享之餘,以助伏臘,通天下之成法也。若曰,我嫡長,我仕宦,我賢,汝庶幼,汝白丁,汝不賢,贍塋祖利由我不由汝,則二弟必至診臂閱牆而後已。”張輻任宦,本應蔭庇家族,今卻不分子弟兄應得祖業之份,致使其二弟到官狀訴,這當然並非“妄訴”。據《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子孫如不分析祖產,可經官府訂立文約,輪流收受租息。據此,知州對此二案當事人提出調解。“請提乾兄弟四人,將贍塋田業開具田段、坐落、畝步、產錢,專置一簿,開載契簿,長位拘收,別立贍塋關約,並經即押,每位各收一本,自淳佑五年為始,租課長房先收。以後輪流掌管,周而復始”,雙方停止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