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椿與趙永互爭田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的江西宜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椿與趙永互爭田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張椿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案件詳情
安慶人趙宏於宜黃購置田產,托其弟趙煥掌管照應,而“趙煥以兄之田,視為己物,初以獻於縣學,繼復獻於郡庠,前後反覆,已自可惡,且俱不出田主本意,不可謂之合法”,此田現在官府為貢士莊。“趙宏之男趙永持安慶公文,就本州陳乞,執出乾照,具述前事,欲還元業”。官府認為“既是祖業分明,官司難以拘執,使府照行。給付管業”。但該地的承佃人張椿“觀其狀詞,以趙永為別派,非是趙宏之子”為理由,意圖將地歸於官府,以貪耕作之利,而且誣衊本州收受賄賂。撫州通判范西堂判曰:“彼執安慶公文,非無所據。……逃田之法,自許歸業,況非逃亡,豈容沒官。今官司已系給還,佃人乃敢繳駁,殊為可怪。”維持原判,將田產歸付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