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聊城市紀委對莘縣民政局局長張朝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朝彥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莘縣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朝彥開除黨籍處分;經莘縣監察局審議並報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前,莘縣政協已按照規定程式,撤銷張朝彥縣政協常務委員職務和委員資格。
2014年12月,聊城市紀委對莘縣民政局局長張朝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朝彥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莘縣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朝彥開除黨籍處分;經莘縣監察局審議並報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前,莘縣政協已按照規定程式,撤銷張朝彥縣政協常務委員職務和委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