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曾鳴

張曾鳴,男。原系常州市民防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3月31日違紀被查。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2018年2月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018年10月31日,常州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曾鳴
  • 國籍中國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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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先後擔任常州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黨委書記,常州市民防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5年3月31日,常州市民防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張曾鳴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曾鳴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於2018年2月9日作出(2016)蘇0411刑初16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曾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曾鳴犯罪所得人民幣五十二萬三千元、美元五千元等,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曾鳴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10月3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抗訴人張曾鳴及其辯護人所提抗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採納,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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