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明訴胡建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是2014年02月13日在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澤執恢字第32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2月13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執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澤執恢字第32號
申請執行人張晉明。
被執行人胡建明。
被執行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營業一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國,該營業部經理。
申請執行人張晉明與被執行人胡建明、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申請執行人張晉明依據(2012)澤民初字第91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3)澤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書,要求被執行人胡建明和保險公司支付其賠償款109639.64元、訴訟費958元,總計110597.64元。現保險公司已將該款全部支付,本案執行完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澤民初字第915號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
本案申請執行費1559元,確定由被執行人胡建明負擔(已交納)。
執行員張富生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許曉燕
執行裁定書
(2014)澤執恢字第32號
申請執行人張晉明。
被執行人胡建明。
被執行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營業一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國,該營業部經理。
申請執行人張晉明與被執行人胡建明、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申請執行人張晉明依據(2012)澤民初字第91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3)澤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書,要求被執行人胡建明和保險公司支付其賠償款109639.64元、訴訟費958元,總計110597.64元。現保險公司已將該款全部支付,本案執行完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澤民初字第915號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
本案申請執行費1559元,確定由被執行人胡建明負擔(已交納)。
執行員張富生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許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