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審計局

張掖市審計局是市政府管理全市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成立於1984年1月,原名為張掖地區行署審計處,2002年11月25日更名為張掖市審計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全市審計系統審計執法和審計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擬定本市有關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定本市審計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開展全市審計系統法制宣傳、幹部培訓和審計科研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市的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1.對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縣區財政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對本級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對市轄國有、國有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和捐贈款項的實施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和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督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經濟案件。
(八)承辦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九)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根據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要求參與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實施“金審工程”。
(十一)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指導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和省審計廳授權、委託的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市審計局內設11個行政科室:辦公室、綜合法制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一科、經濟責任審計二科、外資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信息化管理科。同時設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下設經濟責任審計綜合科,參照公務法管理單位)、市審計核查整改辦公室(事業單位)。
(一)辦公室
承辦全局政務活動事宜,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總結等重要檔案並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和安排,負責機關人事,文秘、政務、信息、信訪、宣傳、機要、檔案、接待、後勤保障、車輛運行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綜合法制科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行政執法和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年度審計計畫和統計工作;負責有關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度辦法的起草和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承擔覆核、審理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審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承擔審計法律法規宣傳、審計工作質量和縣區審計機關法制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承辦全市審計機關業務培訓、科研及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等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對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縣區財政預決算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工作。承擔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地方稅收征管、市級國庫預算資金的收繳劃撥等情況的收繳;承擔縣區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承擔黨政機關(含下屬單位)和縣區審計機關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承擔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一科
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草案,承擔市直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和縣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六)經濟責任審計二科
承擔市直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七)外資經貿審計科
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承擔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捐贈、貸款項目實施情況的審計,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承擔對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對項目投資計畫管理部門、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及項目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延伸審計,開展相關專項調查。
(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承擔農業、林業、牧業、水利、國土、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審計。承擔資源能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十)社會保障審計科
承擔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信息化管理科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電子審計體系及實施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計算機審計軟體和技術的推廣套用並;負責計算機審計業務培訓和局機關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
(十二)經濟責任審計綜合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定經濟責任審計業務規章制度、標準規範並負責落實;協調聯繫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承擔聯席會議籌備和服務工作;整理匯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初步意見,提請聯席會議研究;開展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負責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審計核查整改辦公室
負責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全市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受理違反財稅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舉報事宜,依法查處因審計處理處罰違紀問題而受打擊報復的案件;負責督促落實審計決定;指導被審計單位採納審計建議,加強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查處拒不落實審計整改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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