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國家級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經2015年2月4日張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2月10日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該《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國家級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張掖市人民政府
- 文號: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0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張掖國家級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2月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黃澤元
2015年2月10日
管理辦法
張掖國家級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嚴格企業基地準入制度。凡在本市從事玉米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嚴禁無證或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實行規模授信制度。凡在本市內具有合法資質的玉米制種企業,一律對本企業的生產規模提出申請,由市縣區種子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經濟實力和誠信程度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和生產規模授信。信用等級評估AA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設上限,AA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得超過3萬畝,A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得超過2萬畝,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得超過1萬畝,其它有生產經營資質,但未獲評級的企業當年生產面積不得超過3000畝。鼓勵制種企業通過土地流轉等方式自建制種基地。生產規模未經核准的企業禁止在本市從事玉米種子生產,嚴禁企業超規模生產。
第三條 實行契約審查制度。種子生產企業須與制種基地簽訂規範的制種契約,制種契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基地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訂。縣區種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轄區內制種企業簽訂的契約,鄉鎮政府負責審查轄區內基地村或制種專業合作社與制種企業簽訂的契約。
第四條 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種子生產企業一律按當年落實的制種面積向所在地縣區種業協會繳納每畝50元的風險抵押金,當年契約履約完畢,沒有發生違規違法的企業,本息一次性退還。
第五條 實行種款兌付限期制度。種子生產企業與制種基地村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社簽訂制種契約時要明確種款兌付期限,並按契約約定的期限按時兌付,但最晚須在次年1月31日前兌付完畢,一律不得拖欠,堅決杜絕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為。當年制種款未全部兌付的企業,次年不得從事制種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市種子管理部門在每年落實基地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具有合法制種資格的企業名單、授信規模、基地認定情況;基地村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社應及時向制種農戶公開契約內容,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實行誠信黑榜制度。凡違反本辦法或未按契約約定兌付種款,發生侵權生產、生產假劣種子和向他方租借生產許可證等違法行為的企業一律列入企業“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次年不得在本市從事種子生產經營。凡違反本辦法或誠信意識不強,涉種矛盾糾紛頻發,質量意識不強,契約簽訂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契約規定交售種子,私留倒賣種子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基地村次年不再安排生產面積。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