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廣富(黑龍江省慶安縣公安局原副局長)

張廣富,黑龍江省慶安縣公安局原副局長。

2008年8月31日下午,張廣富涉嫌“雇凶報復”縣檢察院檢察長趙德貴,並致被害人趙德貴損傷屬重傷,十級傷殘。蘭西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廣富以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廣富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職業:公安局原副局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黑龍江省慶安縣公安局原副局長

人物事件

2008年8月31日下午,郭占民、劉以生尾隨趙德貴至慶安縣經緯路一理髮店門前時,趁趙不備,將其打倒在地。趙德貴與二人搏鬥,二人又用木棒擊打趙數下後逃跑。經民眾報案,趙德貴被送至醫院搶救。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法醫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趙德貴損傷屬重傷,十級傷殘。
黑龍江省慶安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張廣富涉嫌“雇凶報復”縣檢察院檢察長趙德貴一案,15日在蘭西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廣富以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對另三名被告人分別以渉嫌故意傷害罪和涉嫌窩藏罪提起訴訟。
據了解,此案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由蘭西縣人民法院院長常雲龍和一位副院長、一位刑庭庭長組成“豪華”合議庭,蘭西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沂河出庭支持公訴,綏化市檢察院、綏化市公安局等單位數十人參加了旁聽。
蘭西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稱,該案由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經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於2008年12月10日向蘭西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09年3月20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訴稱,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張廣富對慶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德貴(被害人)組織查辦慶安縣公安局朱松岩、朱春東、范志國、崔海龍等4名刑警刑訊逼供案件不滿,產生報復之念,找到其在北京打工的表侄郭占民(另案處理),讓郭找人報復趙德貴。
郭占民聯繫到在黑龍江省孫吳縣居住的獄友劉以生,劉表示同意。8月25日,張廣富與從北京趕到慶安縣的郭占民,到綏化市購買了作案工具手機4部、木棒一根。劉以生來到慶安縣後,張廣富安排郭占民、劉以生居住在自家新裝修的樓房內,並提供人民幣2000元作為生活費用。指使其侄子張有義駕駛其計程車,與郭占民、劉以生共同跟蹤趙德貴,伺機進行報復。後張廣富出資讓郭占民、劉以生購買機車一台,作為交通工具。
2008年8月31日下午,郭占民、劉以生尾隨趙德貴至慶安縣經緯路一理髮店門前時,趁趙不備,手持木棒對趙頭部猛擊數下,將其打倒在地。趙德貴與二人搏鬥,二人又用木棒擊打趙數下後逃跑。
經民眾報案,趙德貴被送至醫院搶救。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法醫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趙德貴損傷屬重傷,十級殘。
2008年9月下旬,被告人楊靜得知張廣富指使郭占民等人傷害趙德貴之事後,在張廣富的授意下,分別給郭占民、劉以生匯去雇凶費人民幣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廣富、劉以生、張有義,目無國法,報復傷害他人致人重傷,性質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靜明知被告人張廣富等人犯罪,還為其取款、匯款,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從8時30分開始,12時2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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