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永定區財政局

張家界市永定區財政局

張家界市永定區財政局是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界市永定區財政局
  • 辦公地址:張家界市永定區永定大道389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區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區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區內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區與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制度及辦法。
(三)承擔全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報告全區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總決算;組織制訂全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參與管理彩票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它彩票資金。
(五)負責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
(七)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管理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除區政府授權相關部門監管以外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管理資產評估及財政性資金的投資評審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擬訂和執行區政府外債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財源建設工作;負責擬訂財源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和實施中長期財源建設發展規劃。
(十三)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執行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管理會計行業組織。
(十四)負責鄉鎮(街道)財政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六)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全局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以及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財務、房產、財產、保衛、接待等工作;負責財政宣傳、信息工作;會同有關股室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 二 )法制與行政審批服務股
協助有關股室開展全區財稅法制宣傳,負責組織開展財政系統普法;協助有關股室做好區內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仲裁;承擔行政複議、聽證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及其證書、證件等統一發放工作,牽頭負責組織實施網上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動態管理和審批程式及流程的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推進本局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綜合股
負責分析預測全區財政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彩票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管理;負責組織起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移民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及建議。
(四)績效管理股
研究制定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財政支出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實施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工作;擬定和執行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組織實施全區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評價資料信息庫,研究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為制定財政政策和分配財政資金提供依據。
(五)會計管理股
負責全區會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地方性會計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電算化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會計行業組織。負責培訓初級財會專業人才,負責會計人員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六)預算股
擬訂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建議和改革措施;負責匯總、編制全區年度預算草案和全區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分析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會同有關股室審查、批覆區直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管理預算內外總指標,辦理預算調整和年終決算的結算、補助事項;管理全區預備費;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承擔向區人大報告預算、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聯絡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預算管理信息網路體系建設等。
(七)國庫股
負責國庫管理和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統一管理區本級財政性資金賬務及銀行開戶;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撥付;組織實施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全區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全區收入組織協調工作;匯總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擬定、執行政府債務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財源建設工作。
(八)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及有關支出管理工作;組織歸口管理單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制定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特殊疑難信訪救助等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九)教科文化股
承擔教育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及相關支出工作;組織歸口管理單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高中國家助學、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學前教育入園補助、公益文化設施免費開放。負責制定有關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十)經濟建設股
承擔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環保、自然資源、林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及相關支出管理工作;確定基本建設資金撥付工作;負責區本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歸口管理單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有關政策性補貼和有關專項資金。
(十一)農業農村股
承擔農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及相關支出管理工作;組織歸口管理單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擬訂財政支農和財政扶貧政策制度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
(十二)對外經濟貿易股
承擔文化、旅遊、廣播、體育、商務、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及相關支出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及建議:貫徹執行國有外經貿、旅遊和境外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事財務制度;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擬定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貸(贈)款的具體管理工作。
(十三)財政監督股
負責擬訂財政監督制度;承擔監督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局機關各股室和所屬事業單位執行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情況。
(十四)金融和政府債務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巨觀調控、金融類企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及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融資管理工作;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工作;負責涉農等政策性保險的相關工作。
(十五)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和民族宗教、衛生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殘疾人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及相關支出管理工作;組織歸口管理單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並提出建議,完善並執行社會保障、就業、民政和民族宗教、衛生和計生、殘疾人保障等政策;管理有關專項資金;研究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政監管;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
(十六)鄉鎮財政管理股
負責鄉鎮財政管理,研究提出鄉鎮財政管理的制度和辦法;負責鄉鎮財務管理、債權債務管理和鄉鎮債務的化解工作,負責指導鄉鎮財政預算、決算編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村級債務管理和化解工作,指導村級財務管理。
(十七)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整、任免、考核、獎懲、辭退、工資、福利、離退休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負責財政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八)政府採購辦
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企業股
承擔經濟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及建議;參與研究支持全區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區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政策建議;監管歸口管理的區級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企業虧損補貼;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工作,負責有關區屬企業財務監督。
(二十)國有資產管理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辦法,並組織監督執行;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清查、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調劑整合、資產監管等工作;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產權交易事項;擬訂資產清查的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除區政府授權相關部門監管企業以外的清產核資工作;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仲裁;擬訂和執行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參與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基建項目工作;承辦區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另設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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