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錢幣學會是在張家港市政府領導下,由張家港市錢幣工作者、研究者、收藏者、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學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蘇州市錢幣學會。本會掛靠中國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張家港市社會科學團體聯合會和張家港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張家港市錢幣學會成立於1994年3月。學會自誕生以來,由原來的48名會員發展到180多人,目前已湧現出一批錢幣藏品較多、較精,具有一定錢幣學術水平的行家。學會不僅組織錢幣研究活動,編印出版研究刊物《張家港錢幣》,還經常主辦錢幣展、錢幣講座,使民間錢幣收藏活動納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近幾年,會員的錢幣研究文章經常在全國各種報刊上發表,在學術界產生了一定的反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港市錢幣學會
- 掛靠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
- 成立時間:1994年3月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張家港市錢幣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張家港市政府領導下,由張家港市錢幣工作者、研究者、收藏者、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團結全體會員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積極開展錢幣學與貨幣史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普及錢幣知識,協助有關部門挽救保護錢幣文物,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蘇州市錢幣學會。本會掛靠中國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張家港市社會科學團體聯合會和張家港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任務主要是:
1、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十六大制訂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本會各項工作。
2、組織開展關於錢幣學與貨幣史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搞好銀行、文博、大專院校、中學和有關單位關於錢幣研究的協調工作,調動會員積極性,做到古為今用,為現實服務。
3、開展與錢幣研究有關的普及諮詢服務工作,培養錢幣研究人才,交流錢幣研究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錢幣展覽。
4、編輯出版有關錢幣研究的書刊、資料。
5、推薦與嘉獎會員的優秀研究成果,普及錢幣知識,經常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在錢幣研究方面和普及錢幣知識方面的正常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兩種,即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具有一定的金融、錢幣知識,有一定的藏品及文化鑑賞研究水平;
4、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個人填寫兩名老會員簽名介紹的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和團體會員的代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交流和全國各地組織的普及錢幣知識方面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錢幣書刊和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支持與幫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關心本會工作,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努力研究錢學、貨幣史等有關課題,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調查報告,舉辦錢幣展覽,積極反映民眾意見和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並向本會報告工作;
4、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突出貢獻者,包括科研究成果及普及錢幣知識等方面,由本會以及本會報請上級予以表彰、資勵。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本會章程之處,本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經過理事會討論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針和任務: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討論研究代表的各項提案;
6、討論研究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認可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或報主管單位及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薦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l、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所在單位有領導、組織、號召能力者;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儘量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l、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l、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向上級錢幣學會匯報請示工作,與兄弟錢幣學會交流情況,接待來訪;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金融、文博單位贊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每人每年20元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人民銀行會計人員擔任兼職會計,按銀行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撥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為節約經費,本會不設專職工作人員,採用由銀行人員兼職,工資、待遇由所在原單位負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6月1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