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推進工業企業對標行動扶持激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調動全市工業企業開展對標行動的積極性,加快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提升工業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4+3”產業,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激勵扶持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客觀、擇優的原則,採取政府引導、政策支持、資金扶持、鼓勵促進的方式,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和扶持獎勵政策的激勵促進效應,引導和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對標行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條新增項目優先立項。對對標行動重點企業發展需要的新建或技改項目用地,市、縣區有關部門優先列入項目用地計畫,爭取列入省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第四條搭建投融資平台。金融機構優先給予金融支持,並擴大對對標行動重點企業的授信額度。工信、金融、人行和銀監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組織多種形式的銀企對接活動,為對標企業搭建平台。鼓勵金融機構針對企業開展對標活動研究創新金融產品,擴大抵押、質押範圍,市縣銀企互利共贏。鼓勵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對企業開展對標活動給予支持。
第五條對組織開展對標行動實績突出的企業或被評為“河北省對標行動典型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清潔生產示範、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和信息技術推廣套用“倍增計畫”、電力需求側管理、市場開拓資金、農輕紡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和出口配額,爭取國家、省級政府支持;優先保障煤電油氣運等生產要素;優先提供商標註冊、專利申請、質量管理、信息技術等各方面服務。
第六條對組織開展對標行動實績突出的企業或被評為“河北省對標行動典型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優先安排市級各項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如“4+3”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節能減排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技改專項資金、信息化建設資金、科技創新資金、品牌建設資金等。
第七條對新設立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在科研項目立項、科技經費資助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八條對企業在對標行動中套用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項目,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嫁接,能形成新的產業集群、延伸產業鏈條的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對結構調整最佳化有輻射帶動作用的項目,利用信息技術和數控技術實現智慧型化和集成化的技改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章 表彰獎勵
第九條每年對在對標行動中取得如下實質成果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一)當年進入中國工業企業500強、中國行業500強、河北省重點行業排頭兵或河北省企業100強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二)當年新增銷售收入達到100億元(含100億)以上、50億—100億元(含50億)、20億—50億元(含20億)、10億—20億元(含10億)、5億—10億元(含5億)、1億—5億元(含1億)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三)當年獲得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資質的企業每個獎勵10萬元,獲得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資質的企業每個獎勵5萬元;當年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企業每個獎勵3萬元;
(四)當年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且專利項目產品已經投入生產的項目單位,每項專利權獎勵5萬元,發明專利主要發明人獎勵1萬元;
(五)當年獲得商標權、軟體著作權、實用新型專利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獎勵3萬元;
第十條每年對推進對標行動開展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一)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領導小組年終對各縣區進行考核,對開展對標行動工作先進的縣區以市政府名義予以表彰,授予“張家口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先進縣區”稱號;對開展對標行動工作先進的縣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市政府名義予以表彰,授予“張家口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先進個人”稱號。
(二)各縣區工業企業對標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所屬企業對標行動開展實際情況,擇優向市對標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2—3家候選企業,由市對標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邀請專家和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確定10名企業授予“張家口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先進企業”稱號,每個企業獎勵3萬元。
(三)被評選為“河北省對標行動典型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每個企業獎勵5萬元。
(四)依託市勞動競賽委員會開展的各類崗位練兵、技能培訓、技術比武等活動,經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和相關部門推薦,全市推選出10名技術工人,授予“張家口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先進標兵”稱號,每人獎勵5000元。
第四章 約束條件
第十一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
(一)不重視對標工作,不積極組織開展對標行動的;
(二)主要經濟指標呈現負增長的;
(三)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和節能減排不達標的;
(四)當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
(五)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重大問題的;
(六)拖欠職工工資、工會會費,員工工資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七)不依據《勞動契約法》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不依據《社會保險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或拖欠社會保險費的;
(八)有偷逃稅行為的;
(九)違反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勞動條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達標或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一)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兩年內被工商管理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
(十二)出現群體性職工上訪事件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自2011年起,市財政安排工業企業對標行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開展對標行動及工業企業對標行動獎勵等。
第十三條全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專項資金由市政府監管,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財政局共同審核核准,市財政局統一支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業企業對標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期限自發布之日起開始,2015年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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