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區域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點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統籌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調節政策,牽頭研究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由區級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貫徹落實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落實國家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政策,推動現代化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五)承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國家、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區級重點產業支撐項目;組織、指導全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要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政策。
(七)負責全區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點建設項目;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有關發展性專項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項目。規劃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組織推動重點建設項目。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兩區建設等區域發展戰略,積極開展具體工作。
(九)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室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積極落實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十)推動實施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區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區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一)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二)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三)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落實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
(十四)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落實經濟建設項目貫徹國防要求。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問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承擔區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區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區兩區建設領導小組、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等有關具體工作。
(十六)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指導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有關能源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煤炭、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煤制燃料、生物質液體燃料和氫能利用等燃料的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申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擔區可再生能源示範區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監管能源市場運行,規範能源市場秩序。指導農村能源發展工作。參與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區可再生能源示範區規劃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貫徹國家、省、市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提出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整的建議,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報告制度。負責全區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和價格信息化工作。建立全區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分析價格形勢,研判價格走勢,及時提出對策和建議。開展全區涉案資產價格鑑證、價格評估和價格認證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制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檔案管理、和保密、宣傳、政務督辦、建議提案、安全保衛等事務。
2.負責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
3.負責機關的黨建工作;負責辦理日常事務和協調落實工作,指導機關工青婦群團工作。
4.貫徹落實有關財政法規和財經紀律,做好機關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財務預算、決算的相關報表工作。
(二)經濟規劃綜合股(掛下花園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
1.研究提出全區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實施區發展規劃。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統籌銜接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目錄清單、審批計畫和備案管理。協調推進區級特色小鎮創建培育工作。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
2.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做好年度計畫與五年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監測分析全區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對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預測。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開展重大政策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經濟安全、資源安全相關政策建議。
3.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區綜合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4.研究全區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監測分析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編制農村經濟發展、生態保護和建設、以工代賑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草原、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負責林業、草原、水利、氣象、農業科技、生態建設、以工代賑等方面相關建設項目的管理。提出區財政性建設資金相關項目及投資計畫安排意見和國家資金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提出生態安全相關政策建議。
5.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提出相關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議組織爭取上級相關政策、資金、項目支持;負責資源型城市轉型與可持續發展工作;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綜合提出全區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全區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6.組織局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或參與、協調有關地方性規範檔案草案的調研起草,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負責機關普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及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
7.組織擬訂推進全區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推進經濟建設項目貫徹國防要求,承擔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日常工作。承擔下花園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推進全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三)項目投資產業股
1.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辦法草案。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修訂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安排中央預算內補助我區資金的建設項目和區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編制下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擬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按分工組織推廣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管理政府投資代建制工作。參與制定管理與投資建設有關的標準定額。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產業政策,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負責《行政許可法》在本部門具體工作的貫徹落實。
2.負責綜合分析全區項目建設的總體情況,及時調度重點項目工作進度;負責辦理日常事務。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區域經濟技術合作;負責與區外重點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與央企簽約項目跟蹤落實的協調調度,定期向區政府提交進展情況和落實結果的工作報告。
3.負責編制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工作計畫;調度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承辦區重點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綜合分析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年度計畫。
4.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負責資源型城市轉型與可持續發展工作。安排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推進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兩區建設等區域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兩區建設有關決策部署。
5.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家、全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綜合交通設施建設項目。
6.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擬定地方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研究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謀劃推進主導產業重大結構調整項目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按照規定許可權和要求對工業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備案管理。
7.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會同有關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提出全區技術經濟安全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生物經濟發展,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區大數據產業發展,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
8.研究提出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
(四)能源電力運行股
1.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套用。指導牆體新材料革新、散裝水泥推廣和節能監察工作。
2.綜合分析全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點問題;制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能源資源節約、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及城鎮污水治理和垃圾處理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和節能監察工作,承擔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負責傳統能源綜合業務和體制改革有關事宜,協調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傳統能源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炭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負責科技進步和裝備工作。
4.分析可再生能源創新發展情況並提出建議;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可再生能源創新示範工程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監管能源市場運行、規範市場秩序;研究提出能源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
5.經濟運行調節局(區電力辦公室)。監測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並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負責監測電力運行態勢,電力年度供需平衡、資源配置和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序用電、迎峰度夏(冬)電力保障工作。負責組織有序放開發用電計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相關工作。負責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五)物價糧食物資股
1.負責全區政府定價能源價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能源價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擬訂全區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熱力等能源價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於能源節約、產業結構調整和環境保護的價格調節政策。
2.負責全區公用事業、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領域價格和收費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擬訂和調整區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擬訂並動態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目錄清單和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協調指導授權市縣管理的有關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價格的調整及政策措施的落實。
3.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研究提出糧食、棉花、食鹽等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意見。擬訂區級糧食、食鹽、食糖等重要商品的總量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區級儲備。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項目,提出相關的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區現代物流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
4.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的法規、政策;擬訂全區糧食流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擬訂全區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全區糧食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調整實施意見;負責全區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布局;擬訂全區糧食總量和品種平衡計畫,指導協調縣區間糧食總量和品種平衡;落實糧食進出口計畫;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收購的有關政策;指導全區糧食區場供應,保障軍隊糧食供應,保障災區、庫區移民、貧困缺糧地區、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項目糧食供應;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研究提出區級儲備糧規模、布局、輪換、動用建議;依照國家和省、區有關規定,制訂區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審核上報中央、省儲備糧代儲企業承儲資格;制定全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負責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指導全區糧食儲存保管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工作,落實糧食檢驗政策、制度和辦法;貫徹落實有關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對社會糧食流通進行行政執法,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受理行政複議;指導行業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社會糧食流通、倉儲設施、糧油加工的行業管理和統計工作;推動糧食流通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糧食企業改革和產業化發展;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制訂糧食應急預案,在糧食市場供求出現異常波動時,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提出糧食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負責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