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良教育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於2006年在瀋陽成立。由張學良親屬、海內外各界人士和東北大學校領導組成理事會。張學良之子張閭琳先生、張學良之女張閭瑛女士、原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統戰部部長、原中華慈善總會會長閻明復先生和香港新華集團總裁蔡冠深先生任名譽理事長,東北大學校長任理事長。基金會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設在東北大學)負責。本會實行會員制,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累計捐贈數額,分別授予相應級別的會員稱號、榮譽稱號及相應權利。
偉大的愛國者、中華民族的千古功臣張學良一生熱愛國家的教育事業。從上個世紀二十年代開始,他曾捐出其父留下的大部分遺產,先後用於資助貧困兒童上學、在東北的很多地區開辦“新民國小”和“同澤中學”,並於1928年至1936年親自兼任東北大學校長,1993年至2001年出任東北大學名譽校長和校董會名譽主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장학량교육기금회
- 目的:永遠紀念張學良先生
- 精神:愛校、愛鄉、愛國家、愛人類
- 主體:東北大學
- 單位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業務範圍
改善教學設施,支持學校急需的項目,獎勵優秀學生和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照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資助項目;
成立意義
主要職責
理事成員
第一屆
監事:
第二屆
組織章程
為紀念張學良先生對國家教育事業做出的貢獻,弘揚他親自倡導的“愛校、愛鄉、愛國家、愛人類”的精神,動員海內外各方面力量,支持他一生鐘愛並寄予厚望的東北大學的發展,加快東北大學建設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學的進程,為國家造就更多、更優秀的人才,東北大學特聯合張學良的親友及社會各界成立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是“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東北大學老校長張學良先生愛國愛校、捐資興學的精神,動員海內外各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東北大學的發展建設,為把東北大學早日建成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學做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為人民幣貳千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文化路3號巷11號東北大學院內。
改善教學設施,支持學校急需的項目,獎勵優秀學生和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照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資助項目;
(五)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策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以推舉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需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若干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刑處剝奪政治權力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需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可以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張學良親友、海內外華人華僑以及東北大學校友的捐贈;
(二)國內外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基金運作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引進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來校任教;
(二)資助青年教師參加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
(三)改善教學設施和學校急需的項目;
(四)獎勵優秀學生和有突出貢獻的教師;
(五)資助教師基礎研究。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引進人才;
(二)重要項目;
(三)獎學金和獎教金。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金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協定,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投入學校的在建項目;
(二)投入學校急需購進的設備;
(三)投入學生獎學金。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