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92年重返上海松江創辦上海華立電纜附屬檔案廠,從事電纜產品貿易及檢測設備的研發和製造;
1996年逼著弟弟辭職經商,三兄弟聯手打造威氏實業有限公司和上海威氏電纜材料廠等企業。
人物事件
騙案受理
2019年2月,上海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發布張威華集資詐欺案受理公告稱,該檢察院於2019年1月17日受理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張威華集資詐欺一案。
公開審理
2020年9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上海威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氏集團)、被告人張威華集資詐欺、危險駕駛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及相關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被告單位威氏集團因下屬關聯公司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違規銷售松江區四幢工業用房被查處而致資金鍊斷裂。為歸還債務,被告人張威華利用易旭投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良奉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融資平台,打著“政府支持”旗號,假借其實際控制的上海岩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頤康松江養老公寓” “天年愛城”等項目為名,採取公開宣傳方式承諾9%至17%不等的年化收益誘騙投資人,自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7.17億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未兌付金額4.41億餘元,直接用於養老公寓項目僅1000餘萬元。此外,張威華還具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威氏集團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威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集資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威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各辯護人對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欺罪、被告單位是否是從犯、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等問題發表了相應意見。
被告人家屬、被害人等80餘人旁聽了庭審。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5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威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氏集團)、被告人張威華集資詐欺、危險駕駛案,對威氏集團以集資詐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對張威華以集資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百萬元,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百萬零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單位威氏集團及關聯公司因經營虧損和違規銷售長谷路四幢工業廠房而致資金鍊斷裂。為償還債務,被告人張威華在明知長谷路廠房尚未取得養老機構許可的情況下,對外宣稱“政府支持”並隱瞞威氏集團及關聯企業負有巨額債務的事實,以投資建設長谷路養老公寓項目等為名,通過實際控制的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良奉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及王皓(另案處理)控制的易旭(上海)有限公司等作為融資平台,招攬高管、員工在本市及江蘇等地設立多個門店,採用發放廣告、組織酒會、口口相傳等方式,由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岩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威氏頤養養老院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年化收益率7%至17%不等的借款協定、養老卡協定、養老會員認籌協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讓威氏集團對投資款作到期還本付息的擔保。經審計,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間,威氏集團共向2,000餘名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總計7億餘元,其中向投資人支付本息3.3億餘元,支付運營費用1.13億餘元,歸還公司債務、銀行貸款等6,000餘萬元,實際用於養老院項目僅1,000餘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4.4億餘元。此外,被告人張威華還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7mg/ml。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威氏集團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威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張威華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還構成危險駕駛罪。張威華犯兩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威氏集團、張威華的非法集資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8月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張碗平集資詐欺一案,對張碗平犯集資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連同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五百三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上海威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判決,以下簡稱威氏集團)及關聯公司因經營虧損和違規銷售長谷路四幢工業廠房而致資金鍊斷裂。為償還債務,被告人張碗平及張威華(已判決)在明知長谷路廠房尚未取得養老機構許可的情況下,對外宣稱“政府支持”並隱瞞威氏集團及關聯企業負有巨額債務的事實,以投資建設長谷路養老公寓項目等為名,通過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良奉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易旭(上海)有限公司等作為融資平台,招攬高管、員工在本市及江蘇等地設立多個門店,採用發放廣告、組織酒會、口口相傳等方式,由上海威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威氏頤養養老院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年化收益率7%-17%不等的借款協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讓威氏集團對投資款作到期還本付息的擔保。經審計,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間,威氏集團共向2,000餘名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總計7億餘元,造成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4.4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