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喜軍訴趙現領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3年05月28日在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5月28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永民初字第1185號
原告張喜軍。
委託代理人王玉鵬,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現領。
被告趙學致。
委託代理人韓延江、張軍,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獻國,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愛國,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喜軍訴被告趙現領、趙學致、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喜軍以雙方達成和解協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喜軍撤回對被告趙現領、趙學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張喜軍負擔。
審判長李一暉
代理審判員劉帆
人民陪審員宋臻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亞婷
民事裁定書
(2013)永民初字第1185號
原告張喜軍。
委託代理人王玉鵬,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現領。
被告趙學致。
委託代理人韓延江、張軍,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獻國,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愛國,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喜軍訴被告趙現領、趙學致、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喜軍以雙方達成和解協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喜軍撤回對被告趙現領、趙學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張喜軍負擔。
審判長李一暉
代理審判員劉帆
人民陪審員宋臻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