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厚龍

張厚龍

張厚龍,男,漢族,1950年12月出生,江蘇省金湖縣人,1968年1月參加工作,196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政協主席。

2014年9月26日,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3日,淮安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10月9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厚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金湖縣
  • 出生日期:1950年12月
  • 職業:公務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68年1月起先後為部隊戰士、班長;
1973年9月起先後任金湖縣閔橋公社胡橋村黨支部副書記、書記;
1982年2月起先後任金湖縣閔橋公社生產助理、紀檢科長、黨委副書記;
1984年7月任金湖縣閔橋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85年1月任金湖縣夾溝鄉黨委書記;
1989年12月起先後任金湖縣供銷合作社主任、黨委副書記,主任、黨委書記;
1995年5月起先後任淮陰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6年9月任淮陰市供銷合作總社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1998年7月起先後任金湖縣委副書記,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其間: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參加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大專函授學習);
2002年12月任金湖縣委調研員(其間: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參加南京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函授學習);
2004年12月任金湖縣政協副主席(正縣級);
2005年1月任金湖縣政協副主席、黨組書記(正縣級);
2005年12月擬提名任金湖縣政協主席。
後任金湖縣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26日,金湖縣政協原主席張厚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妨害作證罪、挪用資金罪,張厚龍於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決定對張厚龍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妨害作證罪批准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厚龍犯妨害作證罪、挪用資金罪和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張厚龍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張厚龍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挪用資金贓款443.82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厚龍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0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張厚龍犯妨害作證罪、挪用資金罪和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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