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縣商務局,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負責管理商貿服務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制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的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北縣商務局
- 地點: 張北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商務領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商務領域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商務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三)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促進城鄉市場發展;負責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規範性檔案;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負責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業行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監督管理生豬屠宰活動。
(五)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規定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工作。
(六)擬訂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和監督管理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畫、配額;指導貿易促進活動,推動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行業出口基地建設和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制定全縣境內外開拓市場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擬訂機電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結構;根據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電產品進出口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組織企業開拓機電產品國際市場;監督、協調全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
(八)擬訂技術貿易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相關工作,承擔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加工貿易,按規定核准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負責兩用物項、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終用戶管理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負責對全縣服務外包企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地方綜合應對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協定的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我縣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縣企業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建立縣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上級商務部門組織開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按規定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境外招商引資工作,擬訂境外招商引資規劃,制定年度境外招商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境外招商引資進行指導、管理和督查;擬訂全縣吸收外商投資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按許可權審核上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和管理全縣外商投資工作;組織指導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十二)擬訂全縣“走出去”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審核上報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金融企業除外);研究擬訂全縣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和對外援助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審核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按規定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培訓和權益保護工作;協調管理我縣承辦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管理多雙邊及國外民間組織對我縣提供的無償援助和贈款項目(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我縣贈款)。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設立的申報工作;負責省級經濟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的綜合協調和產業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配合上級商務部門對開發區進行綜合評價、統計、考核工作。
(十四)負責發展我縣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國外地方政府、友好省(州、縣)、友好城市間的經貿關係,建立聯繫機制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推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合作。
(十五)負責全縣各類企業對外貿經營者資格審查、申報工作;申報、管理外國及港澳台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駐我縣代表機構;承擔境內外重大商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辦理外國商務人員來訪邀請。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