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功敏,男,土家族,1957年6月生,湖南張家界人,1981年5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歷,延安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函授本科學歷,高級政工師。曾任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9年7月3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功敏受賄、貪污一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功敏
- 國籍:中國
- 民族:土家族
- 出生地:湖南張家界
- 出生日期:1957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5——1983.09,大庸縣新橋公社秘書;
1983.09——1984.08,大庸縣委黨校理論培訓班學員;
1984.08——1985.06,大庸縣新橋區公所秘書;
1985.06——1986.01,大庸縣新橋鎮副鎮長;
1986.01——1987.02,縣級大庸市委辦公室綜合秘書;
1987.02——1988.11,縣級大庸市新橋鎮鎮長(其間:1987.06,任黨委書記);
1988.11——1989.10,大庸市籌備組工作;
1989.10——1994.03,大庸市民族僑務局民族科科長(其間:1993.11,任辦公室主任);
1994.03——1994.04,大庸市紀委辦公室正科級幹部;
1994.04——1997.08,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黨委委員、管理處副處長;
1997.08——2001.02,慈利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間:1996.08——1998.12,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1.02——2002.09,慈利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2.09——2005.09,慈利縣委副書記,張家界市技工學校黨委書記(其間:2004.02——2005.01,掛任湖南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副處長;2002.09——2005.07,參加延安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函授本科班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2005.09——2005.12,慈利縣委副書記;
2005.12——2008.04,張家界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08.04——2012.12,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2010.03——2010.07,參加湖南省委黨校第38期中青班學習);
2012.12——2017.01,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8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成員張功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委調查。
依法逮捕
湖南省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張功敏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開除黨籍
2019年2月,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張功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功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功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湖南省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功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2008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26日上午9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貪污、受賄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功敏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授意他人先後三次採取虛列機關食堂維修和培訓中心房屋維修支出的方式,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75.8324萬元;2008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建、工程項目招標、違規獲取承包經營權、土地收儲補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和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67.5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功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功敏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3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張功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張功敏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建、工程項目招標、違規獲取承包經營權、土地收儲補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和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67.5萬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授意他人先後三次採取虛列機關食堂維修和培訓中心房屋維修支出的方式,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75.8324萬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功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張功敏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並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