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力奎
- 別名:張立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長春
- 出生日期:1954.2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2年12月畢業於吉林電力學院(東北電力大學前身);
1972年12月至1973年3月在平頂山姚孟電廠工作,任姚孟電廠籌建處團總支副書記,
1973年3月至1988年5月在共青團平頂山市委工作,歷任團市委學校部副部長、辦公室主任、團市委書記,
1988年5月至1995年8月在平頂山市教委工作,歷任市教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和市教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5年8月-2005年1月,平頂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
2005年2月調任河南省黃淮學院黨委書記,
2010年10月,調任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人民網北京9月9日電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黨委書記張力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張力奎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12月5日經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安陽市公安局安陽新開分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於2014年12月17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2014年12月19日由安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以安殷檢公訴刑訴[2015]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立奎受賄一案,於2015年9月17日向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日,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如下:
一、被告人張立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兩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繳納)。
二、被告人張立奎違法所得人民幣1913904元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1296260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未退出部分617644元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