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八五

張八五

張八五,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大學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9年7月12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八五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判決被告人張八五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八五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大荔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 畢業院校:陝西財經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辭去代表,雙開處分,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陝西財經學院工業經濟系經濟專業學習;
1983.07——1986.12,在陝西省銅川市計委工作;
1986.12——1994.09,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委勞動科教處工作;
1994.09——1995.08,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委工會主席;
1995.08——2000.03,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0.03——2004.01,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委(發改委)社會事業處處長;
2004.01——2005.05,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副市長;
2005.05——2007.09,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07.09——2011.02,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1.02——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副主任、醫改辦主任;
2013.01——2017.07,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第十一屆自治區人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6月22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張八五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7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張八五的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辭去代表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張八五,因涉嫌嚴重違紀,本人提出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7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八五的代表資格終止。

雙開處分

2017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張八五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八五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八五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經自治區監察廳研究,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線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0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張八五(正廳級)決定逮捕。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2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八五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判決被告人張八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250萬元;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50萬元。下剩贓款434萬餘元繼續追繳,隨案移送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八五在擔任自治區計委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計委社會事業處處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主管項目審批等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22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張八五退繳贓款970萬元。2016年1月、2017年3月,被告人張八五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對其妻子先後持有價值人民幣850萬元、港幣1298萬元境外股票的情況隱瞞不報。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八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明知在境外有存款,應當依照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其行為亦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張八五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八五退繳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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