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仲宣枉法贓案,此案發生於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仲宣枉法贓案
- 出處:《宋史·刑法志》
- 發生年代:宋代
- 涉及人物:張仲宣
案件經過
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比部郎中,金州知州張仲宣曾令專掌緝捕盜賊和維持地方秩序的巡檢考察金州金礦的情況,了解有無收益。當地人恐官府開採,便以八兩黃金賄賂張仲宣不要差派官吏。此事揭露後,法官判張仲宣枉法贓,罪當絞刑,援引前例寬貸不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蘇頌認為:“仲宣所犯之罪,可以比照宋律‘諸恐嚇取人財物’條治罪。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至五品,按舊制,五品以上官犯死罪得乘車就刑,今日判為徒犯,其人雖無可憐憫的,但恐玷辱了整個官僚階層的尊嚴。”於是免去杖、黥,流賀州。自此以後,朝廷命官有罪不受杖、黥成為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