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罪狀

引證罪狀是對某一犯罪構成的特徵,以引用同一法典中其他條款的方法加以確定和說明。一部刑法典中,如果已有對某一罪狀具體描述的條文,為了區別同一罪狀在不同情況下適用刑罰的不同,同時避免文字上的重複,可以運用引證罪狀。如中國刑法第110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是引用第1款對破壞交通工具罪狀的描述,來說明第2款罪名的某些構成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證罪狀
比如刑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其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狀來說明和確定過失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又如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了虐待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其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採用引證罪狀是為了避免條款間文字上的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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