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罪是故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0年12月28日《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規定的犯罪。主要特徵是: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罪
- 出處:《法學大辭典》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項行為的,即構成犯罪,而不論他人是否接受教唆與引誘或者被欺騙而實際吸食、注射毒品。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