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原則(Principleoftheforceofattraction)是確立常設機構所得的原則之一。即非屬民公司在收入來源國內雖設有常設機構,如在來源國境內自行開展營業活動,但該項營業活動屬於常設機構的營業範圍,則收入來源國視其所得為常設機構所得,實行從源徵稅。實行引力原則,徵稅面較大,對收入來源國是有利的。聯合國制定的《已開發國家與發展國家間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列入了這項原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對所得和資本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未採用這一原則。中國在對非屬民公司實行收入來源管轄權時,按常設機構原則及與之有關的獨立企業原則和實際聯繫原則徵稅,而未採用引力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力原則
- 性質:所得應稅範圍所遵循的原則之一
- 範圍:相同或相類似所獲取的所得
- 拼音:yinliyuanze
- 英文:force of attraction rule
原則
【稅】常設機構所在國確定跨國營業所得應稅範圍所遵循的原則之一。指常設機構所在國不僅對通過常設機構取得所得要徵稅,對雖沒有直接通過常設機構,但經營業務與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相類似所獲取的所得,也要納入該常設機構的徵稅範圍,由其行使地域管轄權徵稅。
引力原則與歸屬原則相比擴大了常設機構所在國地域管轄權的行使範圍,使不屬於常設機構的跨國營業所得也一併徵稅。引力原則曾得到聯合國範本的考慮,但未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所採納,所以,這一原則的採用受到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