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陽縣不動產登記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1.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檔案,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2.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參與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3.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4.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5.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縣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鄉級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6.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7.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8.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設定方案。
9.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管理中央級和省市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10.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
11.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12.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縣界線測繪、縣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和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測繪;根據授權發布我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13.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14.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15.負責涉及國土資源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鄉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16.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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