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居民身份證
- 受理部門: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受理地址: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數量限制:無限制
- 辦事流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受理制證工作流程(試行)
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期限,受理時間,
辦理條件
公民(含回國定居的華僑,遷入內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申領居民身份證,須到公安派出所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採集點採集合格的人像信息後,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申領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須在監護帶領下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申報材料
1、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含回國定居的華僑,遷入內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申領居民身份證,須到公安派出所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採集點採集合格的人像信息後,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申領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須在監護帶領下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2、公民換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需要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落戶手續的同時,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登記項目錯誤、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提供原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3、公民補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的,持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中心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4、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持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中心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5、公民申領加急製作居民身份證
公民確因辦理公證、升學、就業、外出等權益事務,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公民本人需要且自願委託郵政速遞部門代領投遞證件的(郵政速遞費用自付),可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中心申請辦理二代證加急業務,辦理手續同公民辦理申領、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相同。
辦理期限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一般地區的,在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地區,在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精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的每證收取費用40元;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為每證10元。
受理時間
8:00--11:3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