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2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 文號: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
  •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 索引號:000014672/2016-01515
發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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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1月2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部長 陳吉寧
2016年11月16日

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第四條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
建設單位對其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備案管理。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涉及多個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向各建設地點所在地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採用網上備案方式。
對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採用紙質備案方式。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統一布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備案系統)。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套用網上備案系統,通過提供地址連結方式,向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配網上備案系統使用許可權。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網上備案系統地址連結信息。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中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相關的管理要求,及時在其網站的網上備案系統中公開,為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提供便利。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在網上備案系統註冊真實信息,線上填報並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時,應當認真查閱、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確認其備案的建設項目屬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時,應當同時就其填報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作出承諾,並在登記表中的相應欄目由該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姓名。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線上提交環境影響登記表後,網上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即為完成。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列印留存其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收到建設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證明。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後,建設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建設項目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再次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環境管理規定,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中填報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後,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其網站的網上備案系統同步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對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備案信息不公開。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有關規定,將其完成備案的建設項目納入有關環境監管格線管理範圍。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一)環境影響登記表存在弄虛作假的;
(二)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
(三)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辦理備案手續的。
舉報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單位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根據監督檢查認定的事實,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構成行政違法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構成環境侵權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承諾,在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時弄虛作假,致使備案內容失實的,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違反承諾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辦理備案手續,經查證屬實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備案無效,向社會公布,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二)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擅自投入生產或者經營的,分別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處理的建設單位,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違法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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