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建設部
發布文號
建住房[1999]209號
發布日期
1999-08-13
生效日期
1999-08-13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建住房〔1999〕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住房委員會):
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對於進一步增強城鎮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識,擴大居民住房消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範圍。城鎮成套現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規劃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屬於可售公有住房範圍。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與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範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二、凡屬各地房屋管理部門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應向有購房意願的現住戶出售。各國有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則上應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單位職工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住戶出售。鼓勵單位向職工出售現住房的具體規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三、凡在可出售範圍的現有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應預先編制、上報售房方案;房改部門應在收到單位售房方案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批准件同時抄送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產權單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後應積極組織出售工作,並在與購房職工簽定購房協定、收取購房款(或訂金)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協助購房職工到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辦理交易、領證手續;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一個月內完成測繪、交易、發證工作。
四、國有單位之間產權有爭議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範圍內的,原則上由現管房單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書面具結保證後,可批准其向職工個人出售,並按規定辦理職工個人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售房款按規定比例留足維修基金後,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帳戶予以封存,待原產權關係明晰後再轉至原產權單位。
五、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現住房執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現住房執行成本價。成本價要按《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的七項因素逐年測定、提前公布、按時實施,並逐步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相銜接。
六、要按照《決定》和《通知》的規定,在職工家庭合理支出範圍內加大現有公有住房,特別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力度,促進職工購房。租金標準的提高要與提高職工收入相結合,對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領取提租補貼後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要減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七、對職工已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要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職工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住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八、各地房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公有住房出售和提租工作的指導、宣傳和監督,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措施,促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順利實施。對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戶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採取調換公房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