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房地產估價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房地產估價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及《關於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評估活動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
  • 發行單位: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對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行為,加強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日常監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健全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要按照《辦法》和《建設部關於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號)的要求,建立並公示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及時更新信用檔案信息。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機關、初審機關(簡稱許可機關、初審機關,下同)應當根據信用檔案公示的內容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啟用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規範行政許可行為。要通過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申請、初審和審批工作。
三、保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初審和審批工作的公開透明。初審機關在提出初審意見前,應當將申請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信息在初審機關信息網及許可機關信息網上公示10天,認真聽取社會、業內意見。對反映的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後,方可出具初審意見。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機構名單及時在許可機關網上公布,依法組織專家評審,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資質升降銜接機制。申請延續原資質未獲核准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不予延續許可決定做出之日起至資質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核准相應資質等級;逾期不申請核准相應資質等級的,再次申請時,按新設立的機構對待。未申請資質延續或被撤回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再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重新申請核准資質的,按新設立的機構對待。
五、簡化變更註冊手續。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獲準工商登記變更後,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機構名稱時,應當一併申請辦理本機構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單位名稱變更手續。許可機關應當一併辦理。
六、加強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破產、解散時,其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移交當地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
七、加強房地產估價業務日常監管。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要建立房地產估價報告定期抽查制度,制定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考核標準,實地檢查房地產估價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房地產估價檔案管理情況,並將檢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八、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日常檢查和管理。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房地產估價機構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相同資質等級條件的,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資質。對違反《辦法》規定有禁止行為的機構,依《辦法》嚴肅處理。
九、加強異地執業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其工商註冊所在地行政區域外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完成估價業務後,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向業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留存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查。
十、加強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各地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8號)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抵押當事人議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定,或者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估價報告。
十一、規範分支機構的設立。二級、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類似分支機構性質的“辦事處”、“聯絡點(站)”等機構。在《辦法》實施前,二級、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已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改工作。
十二、堅決查處房地產估價領域的商業賄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依法嚴肅查處通過賄賂、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地產估價業務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
十三、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作用。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尚未建立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地方,要儘快組建。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要與地方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密切配合,組織對會員開展互檢互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向社會公示。
近期,各級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工作部署,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開展一次實地檢查,切實規範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各省級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將檢查情況報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對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行為,加強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日常監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健全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要按照《辦法》和《建設部關於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號)的要求,建立並公示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及時更新信用檔案信息。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機關、初審機關(簡稱許可機關、初審機關,下同)應當根據信用檔案公示的內容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啟用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規範行政許可行為。要通過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申請、初審和審批工作。
三、保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初審和審批工作的公開透明。初審機關在提出初審意見前,應當將申請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信息在初審機關信息網及許可機關信息網上公示10天,認真聽取社會、業內意見。對反映的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後,方可出具初審意見。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機構名單及時在許可機關網上公布,依法組織專家評審,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資質升降銜接機制。申請延續原資質未獲核准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不予延續許可決定做出之日起至資質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核准相應資質等級;逾期不申請核准相應資質等級的,再次申請時,按新設立的機構對待。未申請資質延續或被撤回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再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重新申請核准資質的,按新設立的機構對待。
五、簡化變更註冊手續。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獲準工商登記變更後,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機構名稱時,應當一併申請辦理本機構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單位名稱變更手續。許可機關應當一併辦理。
六、加強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破產、解散時,其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移交當地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
七、加強房地產估價業務日常監管。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要建立房地產估價報告定期抽查制度,制定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考核標準,實地檢查房地產估價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房地產估價檔案管理情況,並將檢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八、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日常檢查和管理。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房地產估價機構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相同資質等級條件的,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資質。對違反《辦法》規定有禁止行為的機構,依《辦法》嚴肅處理。
九、加強異地執業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其工商註冊所在地行政區域外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完成估價業務後,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向業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留存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查。
十、加強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各地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8號)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抵押當事人議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定,或者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估價報告。
十一、規範分支機構的設立。二級、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類似分支機構性質的“辦事處”、“聯絡點(站)”等機構。在《辦法》實施前,二級、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已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改工作。
十二、堅決查處房地產估價領域的商業賄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依法嚴肅查處通過賄賂、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地產估價業務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
十三、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作用。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尚未建立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地方,要儘快組建。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要與地方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密切配合,組織對會員開展互檢互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向社會公示。
近期,各級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工作部署,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開展一次實地檢查,切實規範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各省級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將檢查情況報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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