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通知》是建設部、文化部2006年2月23日發布的通知。

建設部、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通知
2006-02-23 09:09:52
建規[2002]196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文化廳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委、文化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7號),進一步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文化工作的深入開展,現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基層文化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領導。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民眾文化活動,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陣地。認真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和設計,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是各級建設和文化部門的共同職責。各級建設和文化部門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重要性,始終把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基層文化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 二、認真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與建設,要根據各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人口結構、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沿革及文化發展需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搞好文化設施建設,首先必須做好文化設施的規劃。各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與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的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文化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都必須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相應文化設施。 三、加強城市居民住宅區的配套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區,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規模、用地標準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應當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的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有關要求如期實施。 四、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用地並嚴格管理。文化設施是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設施建設用地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因此,應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用地,同時要加強文化設施用地的監督管理。對於現有的基層文化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挪作他用。因城鄉建設需要,確需改變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用地或拆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必須先按法定程式調整規劃,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占用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用地或拆除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補救方案。 五、合理安排公共文化設施的布局。在城鄉文化設施建設中一定要考慮合理布局,方便民眾參加活動,充分發揮文化設施的功能。文化設施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在有條件的地區,增加文化設施周圍的綠化面積,逐步實現館舍建築的園林化,努力為廣大民眾創造一個良好的文化活動環境。 六、搞好文化設施的設計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重視並加強文化設施的建築設計工作,並按現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有關規定嚴把設計質量關。在設計中,要充分考慮文化設施的使用功能及美學要求,注意體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與時代精神。設計必須符合無障礙要求,滿足殘疾人參加文化活動的需要。 七、嚴格市場準入,確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質量。承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任務。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定建設程式,嚴格實行招投標制、施工許可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認真監督每一個環節,把好工程建設質量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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