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財務計畫

建設單位財務計畫是以貨幣形式反映計畫期內建設單位為完成基本建設任務所需要的資金及其來源,確定建設單位同國家財政關係的檔案。它是根據基本建設計畫、初步設計檔案、基本建設預算等資料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投資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額,設備、工具、器具投資額和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額。(2) 動員內部資源。即上年結餘資金中,可用於當年基本建設工程,抵充國家預算撥款部分。(3) 為以後年度儲備,即計畫年度末占用的儲備資金。包括本年內購入或以前年度訂貨、本年到貨付款而用於以後年度工程的物資所占用的資金。如果資金來源於建設銀行的國內儲備借款,則不納入財務計畫之內。(4) 基本建設撥款,指為完成本年基本建設任務,需要國家財政撥給的預算資金數 額。建設單位如需償付以前年度的進口設備價款及有關費用,須在財務計畫中單獨反映,並作為基本建設撥款額的組成部分。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如包括部分國家預算外資金,應列入補充資料加以說明。

(5) 基本建設收 入。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副產品收入,有的列入財務計畫表內,有的列在補充資料之中,編制財務計畫時可按各地區現行規定執行。建設單位財務計畫的編製程序,一般是上下結合,並經過綜合平衡後確定。各單位、各部門在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時,同時編制財務計畫草案,並匯總上報;國家財政部門平衡匯總,據以初步確定並下達各地區、各部門年度財務計畫控制指標,再逐級下達建設單位,各單位根據上級下達的控制指標,自下而上地編制財務計畫草案,由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平衡,並核定主管部門財務計畫,然後主管部門再核定所屬建設單位的財務計畫。建設單位財務計畫,是國家財政部門合理分配資金,確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基礎,是建設銀行組織供應資金、實施正確的撥款監督的依據,也是建設單位組織財務活動,管好用好基本建設資金的前提,它從資金供應和監督方面對完成基本建設計畫起著保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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