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建築業增加值指建築業企業在報告期內以貨幣表現的建築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根據現行
GDP核算統計制度規定,建築業增加值的核算範圍為:全部建築業企業、其他行業附屬建築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建築業個體戶從事的社會統計,是在地(經營地)統計,即一地區轄區內的全部建築業活動包括了本地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的建築業企業、有資質的和資質外的建築業企業與建築業個體戶,以及外地建築業企業在本地完成的建築業生產經營活動。
建築業增加值的核算範圍包括土木工程建築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以及裝修裝飾業等。從理論上講,其計算方法應為建築業總產出扣除中間投入。但由於缺乏全社會口徑的建築業中間投入的資料來源,如今建築業增加值主要採用增加值率法求得,即用建築業現價總產出乘以建築業現價增加值率求得,分兩步計算:首先估算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築業總產出和增加值,然後利用這部分建築企業的增加值占總產出的比率估算全部建築業增加值。四級及四級以上建築企業是根據企業雇員質量、管理水平、資產總量和以往記錄的綜合評價評定的,符合標準的企業可以承擔比較複雜的、價值量比較大的建築安裝工程。不變價建築業增加值則利用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中的建築安裝價格指數縮減現價建築業增加值取得。
對於建築業增加值指標而言,一方面,我們將其看作一個重要的供給指標,建築業生產所提供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為生產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基礎,有利於生產力的不斷提高,是生產擴張的重要推動力量。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建築業產品又是其他行業重要需求,建築業的發展尤其對於
鋼材、
水泥、
玻璃等行業的需求至關重要。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築業具有供給和需求的兩面性,在套用這一指標進行經濟分析的過程中要對這一點給予足夠的關注。
作用
1.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築業增加值的變動是
巨觀經濟運行的“晴雨表”之一,對於巨觀經濟的熱度而言,有“春江水暖鴨先知”的功效。
經驗和數據都表明,建築業增加值的增長幅度能夠基本反映
國民經濟運行的周期特徵,一般而言,建築業增加值增長迅速的時期,國民經濟都在一個相對繁榮的周期運轉,相反,如果建築業增加值增長比較緩慢,國民經濟經常就處在相對蕭條的狀態。
2.建築業增加值的變動狀況對就業,特別是農民工的就業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建築業增加值與農民收入之間表現出越來越大的相關性。
3.一般而言,建築業增加值是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狀況的反映,固定資產投資與建築業增加值之間存在比較明顯的正相關關係。
計算方法
從建築業總產值中減去下列四項成本即為建築業增加值。
(1消耗的原材料;
(2)建築企業資產的修理和維護費;
(3)租賃工廠、車間和設備的費用;
(4)按購買時相同的條件而出賣的物資的成本。
它是該業對國民生產總值提供的份額。一般是按生產者價格(市場價格)計算的,包括間接稅,但不包括津貼。在一些情況下,近似於按要素成本計算,即不包括間接稅,但包括津貼。
建築業增加值有兩種計算方法:
一是生產法,即建築業總產出減去建築業中間消耗後的餘額;
二是收入法(分配法),即從收入的角度出發,根據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應得到的收入份額計算,具體構成項目有同定資產折舊、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營業盈餘。如今建築業增加值採用收入法(分配法)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建築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折舊+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營業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