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與技術標準

《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與技術標準》是2018年10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與技術標準
  • 標準編號:T/SHST 000001—2018
  • 發布日期:2018年08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0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吳德龍、徐亞玲、鐘偉榮、朱敏濤、范林根、魏鈺、陳震華、丁彥、陳寧、趙敏崗、方紅平、段珍華、王婉。

起草單位

上海石材行業協會、上海企業競爭力研究中心、同濟大學、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物資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和再生處理技術的術語和定義、經營主體要求、臨時場所建設和再生處理技術要求、臨時場所運營管理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再生處理技術和運營管理。

主要內容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和再生處理技術的術語和定義、經營主體要求、臨時場所建設和再生處理技術要求、臨時場所運營管理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再生處理技術和運營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25177
《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 GB/T25176
《固定式電子衡器》GB/T 7723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建築廢棄混凝土
本市房屋建築和交通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混凝土。
3.2 回收利用
對建築廢棄混凝土進行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的活動。主要涉及再生處理和再生產品套用兩個環節。
3.3 再生處理
將建築廢棄混凝土破碎、加工製成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再生骨料等再生產品的生產活動。
3.4 再生骨料
建築廢棄混凝土經再生處理,加工成滿足混凝土、水穩和砂漿等用途的骨料。
3.5 尾料
建築廢棄混凝土經再生處理加工成再生骨料之後,剩餘的廢金屬、廢木料、廢塑膠、廢磚瓦等物質。
3.6 再生處理臨時場所(簡稱處理點)
符合本標準要求,從事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的臨時生產經營場所,簡稱“處理點”。
3.7 經營主體
符合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要求,經營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的企業法人。
4.經營主體要求
4.1 應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企業。
4.2 實繳註冊資本應達到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末企業淨資產應達到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4.3 應持有該處理點的房地產權證,或應持有2年以上租賃契約,或應持有2年以上該場所合法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4.4 經營主體及負責人信用狀況應良好。
4.5 生產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應積極參與行業自律。
5.處理點建設與處理技術要求
5.1 處理點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1)占地面積不應少於15000平方米。
(2)年處理設計能力應達到30萬噸以上。
(3)周圍200米以內不得有住宅、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建築。
(4)四周應設定圍牆,場內廢棄混凝土和再生骨料堆放高度不應高於圍牆。
(5)出入口道路應硬化;在出口處應設定車輛沖洗專用場地,應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6)應合理規劃各功能區。辦公、生活設施、車輛停放、廢棄混凝土堆放、預處理、處理、再生骨料堆放等各功能區應分區域設定,並設有標識。應組織好場內人流和物流線路,避免交叉。
5.2 環保設施配置和技術措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廢棄混凝土和再生骨料、尾料堆場應進行覆蓋並設定噴淋等防揚塵設施。再生細骨料宜堆放在廠棚內。
(2)應定時向堆場、道路噴水。非雨天每天噴水次數不應少於3次;高溫乾旱天氣應視情況增加噴水次數,每天噴水次數不應少於6次。
(3)處理區域應設定在封閉場所內。乾法生產應配套噴淋、吸塵設施;濕法生產應有廢漿處理設施,廢水應循環利用,經處理的污水排放應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和政策規定。
5.3 再生處理技術應滿足以下要求:
(1)再生處理工藝流程宜符合圖1要求。
圖1: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工藝流程圖
(2)再生處理系統應包括預處理和處理兩個環節。預處理環節包括去除建築廢棄混凝土中大塊的木料、塑膠、布、有色金屬、電纜等雜物、殘餘的鐵金屬、沙土、磚瓦等,以及大塊初破等。處理環節包括供料進料、破碎、篩分、分選除雜等子環節。
(3)預處理環節配備的專業機具應滿足建築廢棄混凝土雜物初選、大塊初破等處理要求。建築廢棄混凝土大塊初破宜配置液壓錘。建築廢棄混凝土預處理可在建築廢棄混凝土產生現場部分或全部處理完成。
(4)供料進料子環節的進料斗進口寬度與容積應滿足供料機具的卸料要求,應充分考慮粒徑等因素,防止堵料;應具備篩分功能、線上監測和及時疏堵能力。
(5)破碎子環節應配置二級以上破碎設備。初級破碎機的最大允許進料粒徑不應小於600mm,排料尺寸可調,具有過載保護功能;二級破碎設備宜採用圓錐式破碎機 。
(4)篩分子環節宜配備振動篩,篩網孔徑選擇應與再生骨料顆粒級配相適應,篩網宜採用耐磨材質。
(5)分選除雜子環節宜分別在供料進料、一級破碎、二級破碎、篩分等各子環節之後實施;宜配備專用磁選、風選、浮洗等處理設備。
(6)根據再生骨料的套用要求,宜配備骨料整形等再生骨料性能強化系統。
5.4 應配備整車稱量衡器(俗稱地磅),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固定式電子衡器》(GB/T7723)的規定。整車稱量衡器應具備稱量、記錄、列印、數據處理、數據傳輸等功能,稱量精度誤差不應大於20kg,噸位配備應滿足車載噸位實際套用需求。
5.5 應配備再生骨料質量檢測試驗室。試驗室應配備2名以上骨料檢測持證專業人員,應配備冷暖空調、方孔篩、磅秤、台稱、天平、搖篩機、鼓風烘箱、電爐、壓碎值測定儀、吊籃、定時裝置(精度 1s)、溫度計、搪瓷盤、毛刷、毛巾、墊棒、小鏟、直尺、容量筒、移液管、攪拌器、定量濾紙、滴管、漏斗或料勺等儀器設備和器皿。每批次再生粗骨料應檢測顆粒級配、微粉含量、泥塊含量、吸水率、壓碎指標、表觀密度和空隙率等指標;每批次再生細骨料應檢測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微粉含量、泥塊含量、再生膠砂需水量比、表觀密度、堆積密度和空隙率等指標。
5.6 應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6.處理點運營管理要求
6.1 應建立組織構架,制定企業管理制度,加強員工專業培訓,實施科學管理,保持處理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確保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活動的正常有效開展,保證再生產品質量。
6.2 應建立和實施廢棄混凝土收集、運輸、處理、銷售和不能資源化利用尾料處理的台帳制度。
應配備相應信息化硬體、軟體以及人員,按要求向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廢棄混凝土處理契約、處理量數據和再生產品銷售、使用等信息。
6.3 應按照規定回收處理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的建築廢棄混凝土應運至規定處理點處理,不得外流。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所用場所和設備不得與其他物料混合堆放、混合處理。
6.4 對生產和出場的再生骨料應根據《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等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按相關批次標準實施質量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和質量保證書。檢測過程和結果應形成台帳。
6.5 尾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處置。
6.6 應定期檢查和維護運輸、預處理、供料進料、破碎、篩分、分選除雜等設備設施,以及除塵、降噪、污水處理、安全等設備設施,應建立設備運行情況記錄台賬。
6.7 入場建築廢棄混凝土處理率應達到100%,資源化利用率不應低於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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