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立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儲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京政辦發〔2014〕3號),發揮高等學校在首都創新體系建設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勵高等學校與企業進行產學研用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就建立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儲備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高等學校(或聯合企事業單位)申報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成果)管理。
第三條 為便於管理高等學校申報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成果),將建立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成果)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
第二章 儲備庫入庫機制
第四條 由市科委、市教委、市財政局、中關村管委會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定期召開工作組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決策儲備庫相關重大問題。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工作組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與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申報的項目(成果)應符合以下原則:
1.面向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或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重大需求的科技創新項目(成果);
2.面向首都新興業態發展的核心、關鍵技術研發項目;
3.具備轉化或產業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第六條 由高等學校負責科技項目(成果)管理的部門牽頭組織並推薦,或由工作組成員等有關各部門組織推薦。
第七條 每年度定期組織統一申報,由工作組辦公室進行受理,並備案。
第八條 由工作組辦公室對申報的項目(成果)開展初步審查,初次審查不通過的,限期要求做出更正、補充。二次審查仍不通過的,不予受理。審查通過的,由工作組辦公室按照《北京市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對項目(成果)申報單位進行科技信用查詢。
第九條 由工作組辦公室對申報項目(成果)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GB/T22900-2009)”開展標準化評價及登記。
第十條 工作組辦公室將建議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成果),提交工作組聯席會議審議,確定擬入庫項目(成果)名單。
第十一條 對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成果)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從申報受理到入庫結果公示,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第三章 儲備庫項目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我市有關部門組織各方面專家從儲備庫中擇優選擇項目(成果)進行支持。
第十三條 納入以上支持範圍的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成果),由有關各部門分別按照本部門預算和立項決策機制給予支持。其中以立項支持形式出庫的項目(課題)由財政部門核定市財政經費支持額度,並由工作組辦公室統一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納入立項支持的項目(課題)的過程管理和審計、驗收評估等工作分別由有關各部門按照各自現有的項目(課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課題)的科技報告制度。有關各部門組織驗收通過的項目(課題),參照國家科技部科技報告模板填寫科技報告,由工作組辦公室統一匯總備案,並提供信息公開、查詢等工作。
第十六條 由工作組辦公室對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課題)的效果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GB/T22900-2009)”開展標準化評價及登記。
第四章 儲備庫項目(成果)跟蹤服務與支持
第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對出庫的成果(或出庫項目產生的成果)開展成果登記工作,由工作組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通過委託託管機構代理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許可、轉讓、投資等工作。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託管的委託主體為高等學校(或聯合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應設立科技項目(成果)管理的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對校內科技項目(成果)進行管理及對外開展各類服務對接等。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可以是高等學校技術轉移機構、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獨立第三方技術轉移機構、政府所屬技術轉移機構、技術交易所、技術產權交易所等多種類型的專業技術轉移機構。
第二十一條 依託現有各成果託管服務平台,探索建立針對不同領域的、可為高等學校提供科技成果託管服務的成果託管平台。由成果託管平台引入各專業託管機構進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由工作組辦公室授權的託管平台制定相應的託管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入托標準、費用標準、服務標準、利益分配製度、保密制度、跟蹤評估制度等。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可以自主選擇託管機構,也可將需託管的科技成果統一匯聚到成果託管平台,由平台統一篩選後,通過公開競爭、擇優分配的原則交由託管機構代理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託管機構應在促進技術許可轉讓、成果價值評估、技術產業化、技術投融資、技術併購、技術成果展示推廣等方面展開有效服務,推動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的商業化。
第二十五條 對儲備庫中有重大產業化前景的落地項目(成果),可以申請市重大產業化項目統籌資金等支持。
第五章 儲備庫滾動機制
第二十六條 儲備庫實施滾動機制,對納入儲備庫長期(超過18個月)未獲得立項支持,或未實現成果託管、技術轉移等的項目(成果),將定期給予滾動退出,可更新後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北京地區其他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科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