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洲開發基金協定

《建立非洲開發基金協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Development Fund),1972年11月29日簽訂於阿比讓,1973年12月3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立非洲開發基金協定
  • 外文名: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Development Fund
  • 簽訂日期:1972年11月29日
  • 地點:阿比讓
協定宗旨,基金用途,

協定宗旨

該協定的宗旨是向非洲最貧困國家發放條件優惠的無息貸款,支援非洲貧困國家的建設。基金的參與者是非洲開發銀行和根據《建立非洲開發基金協定》條款將成為締約方的國家。
該協定共11章,60條和2個附表。其主要內容包括:定義;宗旨與參與;資金來源;貨幣;運營;組織與管理;退會、停止參與、終止營業;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和特權;修正案;解釋和仲裁;最後條款。A表,創始參與者;原始認繳額;B表,理事的任命和選拔。
該協定的“基金”是指協定建立的非洲發展基金。“銀行”是指非洲開發銀行。“成員”是指銀行的成員。“參與者”是指銀行和成為本協定參與者的任何國家。“參與國”是指銀行之外的參與國。“創始參與者”是指銀行和按照協定規定成為參與者的每一參與國。“記賬單位”是指具有0.81851265克純金價值的記賬單位。“自由兌換的貨幣”是指本基金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商後確定的可以用於基金開展活動、充分地兌換為別種貨幣的某一參與者的貨幣。

基金用途

非洲開發基金應為在成員國領土內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工程項目與計畫提供資金。基金應為那些其經濟狀況和前景要求按特惠條件為它們提供資金的成員國提供這種資金。基金提供的資金,套用於就有關地區的需要而基金認為重要的優先項目的目的,而且除特殊情況外用於特定項目或項目群的開發,特別是用於為國家、地區或次區域的計畫項目,包括基金批准的國民發展銀行或其他能再貸款的適當機構的各種特定項目提供資金。同時,應謀求與其他國際組織,地區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機構和國家的合作,可以為這些合作達成若干約定,條件是未經協定參與者全部選舉權的85%以上的多數票同意,基金不得與非成員國,非參與國或此類國家的一個機構達成上述合作的約定。
中國政府代表於1985年5月3日簽署並交存接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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