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農業委員會

建湖縣農業委員會是建湖縣地方政府主管農業的政府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農林局、農業資源開發局、水利農機局的農機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縣農業委員會。
(三)將縣發改委的農村沼氣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委員會。
(四)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方面的職責下放給有關事業單位。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觀光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關於農業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定。擬訂全縣種植業、林蠶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業資源開發等農業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農業產業政策,指導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全縣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農產品流通及農業財政補貼等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貫徹落實農業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指導與監督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農業行政案件。
(三)負責農業產業管理。擬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農業重點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參與推進農業產業化工作,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四)負責農產品(含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與管理。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六)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七)指導、監督縣內動植物(含水生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含水生動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導動植物(含水生動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含水生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查工作。
(八)負責農業機械化工作。擬訂農業機械化管理制度、作業與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機系統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核發牌證和農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機械化農業生產、農機服務組織的服務及經營活動,協調和指導農業機械有組織跨區作業;負責農機和農機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機供銷和農機維修網路建設。
(九)研究制定全縣林蠶業建設、森林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育苗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風治沙工作;負責林業資源、林地、林權的管理,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苗圃)、蘆盪等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以及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審核並監督林業資源的利用;指導縣級育林基金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公安部門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木材加工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蠶桑生產、蠶種生產,組織重大技術審定與推廣,負責蠶種、蠶藥質量監督。
(十)實施科技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管理農業信息工作,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研究提出現代農業發展指標並組織考核;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農機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農民技術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擬訂農業防災抗災預案,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用機具及用油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抗災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二)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協助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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