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根據《恩施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建始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恩施州辦發)〔2010〕20號)和《中共建始縣委、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建始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建發〔2010〕5號)精神,設立建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建始縣地震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縣級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專項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的編制。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發證以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管理辦法,組織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核與備案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負責地價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全縣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各類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調查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一、管理上級和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各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的行政管理,承擔防震減災行政執法職責和縣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指導所轄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
十五、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服務。
十六、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全系統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管理、新聞宣傳、檔案、保密、文明單位創建、保衛、後勤管理、接待等工作。
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事項;組織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系統黨群工作。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實施方案;組織落實局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決議;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匯總和管理全縣各類國土資源基礎數據和信息;負責網路維護和電子政務平台的建設套用及用戶密碼管理,開展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和社會化服務;負責行政服務大廳報件的收發和形式審查;負責視頻會議系統的建設、維護與管理;負責系統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財務股
對本系統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省、州和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耕地開墾專項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探礦權使用費的徵收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系統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協助辦公室的接待、後勤管理工作。
規劃和耕地保護股
負責全縣和重點區域國土綜合開發整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審核報縣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負責土地評估價格備案工作。
征地利用股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規定;指導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負責鄉鎮、村用地、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的流轉管理,承辦具體項目用地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組織地籍權屬調查、土地證書年審工作,並對其成果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格;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
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及出讓轉讓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定;負責全縣礦業秩序整頓,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屬和各類地質勘查的爭議、糾紛,保護其合法權益;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補償費及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價款;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組織參與認定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及地質勘查的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礦產儲量評審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評審結果的認定;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占用的壓覆情況的審核報批;統一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總和館藏業務;負責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地質環境股
組織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保護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對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的界定;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認定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管理,並為城鎮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審查意見;參與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
執法監察股
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組織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的調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監督檢查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及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承擔信訪和行政案件應訴工作。
地震股
負責編制全縣防震減災規劃,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負責防震減災工作的行政管理,承擔防震減災行政執法職責;對防震減災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防禦和地震應急工作;組織地震行業標準的實施,管理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貫徹套用,管理重大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與抗震設防要求的套用工作;承擔縣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開展地震應急調查和損失評估;組織地震科技研究和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套用,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縣防震減災工作。
行政審批股
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具體建設項目使用集體土地的審批,使用國有土地許可,臨時用地的審批,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劃撥國土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農村宅基地使用規劃許可,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審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縣級登記頒證的採礦權審批,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審查認定等行政審批及便民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