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長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酒類、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放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藥品零售藥店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的初審工作、麻醉藥品運輸證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執業藥師註冊管理等職責。
(二)擬定全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酒類、化妝品安全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全縣地方性食品安全綜合管理辦法、規定及監管程式、操作規程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的行政許可和行政監督,監督實施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和酒類安全質量管理規範。
(四)負責保健品、化妝品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實施藥品的國家標準、國家有關處方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對毒、麻、神經等特殊藥品的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藥品、保健用品的註冊初審上報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
(七)負責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初審工作;負責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製劑的初審工作。
(八)組織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酒類、化妝品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規範行政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指導鎮(街道辦)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工作;實施國家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組織職業藥師註冊工作;負責組織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負責實施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監督,制定全縣食品藥品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安全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酒類、化妝品等方面的廣告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承擔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健全協調聯動應急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督促鄉鎮政府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四)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十五)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十六)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格線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十七)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責任,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格線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八)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
(十九)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二十)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相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二十一)負責依法對經濟人、經濟機構及經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二)負責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二十三)指導廣告業的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二十四)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指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專用權的保護。
(二十五)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二十六)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二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
(二十八)承擔全縣(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參與較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二十九)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三十)統一管理全縣標準化,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修訂、審批、發布縣級推薦性農業地方標準規範,管理企業標準備案,負責管理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歸口管理許可權組織機構代碼和商標的條碼工作。
(三十一)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實施量值傳遞和強制檢定以及計量標準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三十二)統一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依法對為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技術機構監督管理。
(三十三)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管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
(三十四)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
(三十五)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
(三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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