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索賠期

延長索賠期亦稱 “延展索賠期”,針對某種特殊需要而辦理的延長索賠的期限。根據我國的保險條款規定,索賠期限定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如果2年內被保險人不能提供索賠單證,又沒有辦理展延索賠期手續,保險公司則作為 “自然消案”處理。

如不能在2年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特殊的案件,被保險人應在索賠期限終止之前,通過信件、電報或電傳方式等辦理延期索賠手續,延長期限一般每次為6個月。對於因訴訟、仲裁、共同海損理賠需要長達幾年的案件,也可以通過辦理延長索賠期手續,保留被保險人的索賠權,直到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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