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流程

延邊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由當地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成立條件,提交材料,所含內容,主要程式,登記時限,

成立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
2、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3、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出具批准檔案;
4、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
6、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資產;
7、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場所和設備、設施。以上各條缺一不可。

提交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驗資報告;
4、辦公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材料;
5、擬任法定代表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6、章程(或合夥協定)草案;
7、所需填寫的各種表格。
8、上述材料完備的,應按民辦非企業單位三種不同類型,分別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合夥)、(個體)登記申請表,報登記管理機關;
9、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所含內容

章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缺一不可:
1、單位的性質;
2、名稱、住所;
3、宗旨、業務範圍;
4、組織管理制度;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式;
6、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7、章程的修改程式;
8、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9、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主要程式

1、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準備申請登記所需的各種材料;
2、材料齊備後,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3、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成立的,將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制發批准檔案,再報登記管理機關);
4、登記管理機關經實地調查和審查,批准成立登記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並在《延邊日報》上予以公告。

登記時限

登記機關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以登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1、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2、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4、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