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州食藥監局),並將州食藥監局由省食藥監局垂直管理部門調整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職責:食品安全、化妝品衛生等監督管理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州衛生局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州食藥監局。
(二)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等技術評審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2.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州衛生局。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參與起草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初審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保健食品市場準入標準和有關保健食品的初審工作;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檢測和評價工作;擬定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定期向社會發布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信息。
(四)監督實施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參與起草藥品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依法實施中藥、民族藥品種保護制度。
(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有關國家標準,組織實施國家醫療器械產品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審查批准;負責對轄區內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執行國家藥品標準;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協助省食藥監局開展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及醫療單位製劑註冊初審(形式審查)工作。
(八)監督實施國家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九)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全州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十一)指導全州藥品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和稽查工作;研究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重大事故的各種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相關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和與保健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有關的交流合作。
(十三)負責組織和監督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從業資格審核及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食藥監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會務、檔案、值班、信訪、保密、政務信息和行政後勤等工作;組織建立業務信息系統,承擔統計、綜合信息管理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管理方面的外事行政工作,承擔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研究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重大事故的各種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相關工作。
(二)法規處。
參與起草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轄區內大案要案的審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等工作;承擔有關重大政策的調研工作;指導全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負責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制訂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食品許可處。
貫徹執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及餐飲服務許可有關規範及程式;承擔全州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的督導;負責保健食品生產企業GMP認證、餐飲服務許可和化妝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註冊、初審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勘查、論證、檢驗、檢測、鑑定、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
(四)食品安全監管處。
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許可標準;參與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安全性評價工作;承擔保健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監管有關的工作信息;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五)藥品註冊處(中藥民族藥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標準;負責醫療單位製劑品種註冊申請的受理、資料形式審查、現場考核及再註冊的形式審查工作;協助省局開展對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及容器產品註冊的現場考核及抽樣工作;實施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依法執行中藥、民族藥品種保護制度;指導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醫療器械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衛生材料產品的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執行國家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目錄;負責違法醫療器械廣告監督;負責醫療器械安全管理方面勘查、論證、檢驗、檢測、鑑定、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負責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工作。
(七)藥品安全監管處。
貫徹實施國家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貫徹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貫徹實施國家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等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管工作;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八)稽查處。
貫徹執行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監管轄區內中藥材市場;負責保健食品、藥品、醫藥器械廣告、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安全管理方面勘查、論證、檢驗、檢測、鑑定、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全州稽查執法、應急管理、產品召回和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藥品質量監督抽驗,定期發布全州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組織查處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涉及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組織協調、審批及有關行政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具體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的審批。
(十)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工作;承擔管理許可權內幹部的管理和隊伍建設;指導全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系統內職稱評定人員資格初審工作;負責組織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資格審核及培訓工作,核發《健康證》和《崗位合格證書》;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財務審計處。
負責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類經費預算、決算;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直屬單位財務經費和資產;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及實施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食藥監局機關行政編制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長(主任)14名(含食品藥品稽查專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2名。
州食藥監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州食藥監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州衛生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州食藥監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州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州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州食藥監局直屬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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