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納稅

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觀困難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後,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內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完全出於主觀原因或有意拖繳稅款而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嚴肅國家稅法和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則,可視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給予處罰。 關於延期申報的處理,征管法有明確規定。

稅務管理一項制度,申報的條件,適用範圍,辦理,

稅務管理一項制度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延期申報的制度,是世界多數國家進行稅務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這些國家一般都在稅收管理法律中專設條款規定延期申報的辦理條件和最長延期期限。
我國尊重國際上的通常作法,在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繼續保留並進一步明確了延期申報的規定。我國一些現行稅種的單行法規中也有延期申報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95條第2款規定:“企業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申報的條件

根據征管法的規定和現行各稅種徵收管理過程中準予延期申報的實際情況,我國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規定延期申報的條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和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允許延期申報的期限是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困難程度,批准其延長的具體期限,但一般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申請延期申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禦的自然災害,如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
個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1個或幾個)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原則上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延期申報;涉及較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如受較大地震災害的影響等,稅務機關可直接公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予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待障礙消除後再行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申請延期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納稅期限內,由於帳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應在其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延期申報。

適用範圍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要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法定申報繳稅期限屆滿三天前提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②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③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購買貨物勞務等非投資和籌資活動的支出預算;
④上期資產負債表。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延期繳稅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在延期繳稅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稅種的稅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納稅人在延期內應積極籌措資金繳納稅款。
對納稅人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逾期未繳的,稅務機關應當從批准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並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應就應繳稅款及滯納金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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