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申請書是指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庭,而在法定期限內向仲裁庭提交的、請求延期開庭審理的法律文書。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3條之規定,仲裁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日期通知於當事人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審理,但必須在開庭前12天以書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當事人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請求仲裁延期審理,必須符合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規定:(1)申請人必須基於正當理由,無法出庭,才可申請延期審理。理由是否正當,由仲裁庭根據具體情況而判斷,諸如:當事人因疾病、公出、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無法按期出庭,當事人可申請延期殲庭審理,(2)當事人提出延期審理申請,必須在開庭前12天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