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

《延安市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延安市政府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2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著力解決全市小水電開發中存在的問題,保護河流生態環境,根據水利部等國家七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關於開展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水電〔2021〕410號)以及省水利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陝西省黃河流域和巴山區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陝水發〔2022〕3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生態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 統籌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施策、確保全全的原則,有效解決無序開發、過度開發對河流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復甦河湖生態環境。妥善處理小水電退出及整改中的各種突出矛盾和利益關係,推動小水電轉型升級、綠色發展,維護河流健康生命。
(二)整改範圍
本次小水電清理整改範圍為全市轄區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所有小水電站,涉及延河幹流4座(延長4座),北洛河幹流6座(其中志丹1座、甘泉4座、黃陵1座),杏子河流域1座(安塞1座),葫蘆河流域2座(富縣1座、黃陵1座),仕望河流域3座(宜川3座),雲岩河流域1座(宜川1座),沮河流域1座(黃陵1座)。
(三)工作目標
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使小水電站生態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連通性顯著改善,影響河流生態環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基本消除小水電過度開發的不利影響,保持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小水電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為黃河流域人水和諧、生態環境質量提升提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問題核查台賬
市級統籌,7個縣(區)政府負總責,以河流為單元,系統分析河流生態保護對象及其保護要求,調查小水電開發對河流生態系統的疊加累積性影響,重點核查已建(含在建)小水電站對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珍稀物種棲息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影響,對河流生態環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的影響。逐站核查是否存在無流域規劃及規劃環評支撐、規劃環評意見不落實及項目環評批覆未落實,審批手續不全,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是否存在歷次督察檢查、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問題。核查完成後,各有關縣(區)建立問題核查台賬。市級在各縣(區)核查的基礎上,覆核、匯總形成市級核查台賬。
電站是否位於保護區,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確認,並明確是否位於核心區、緩衝區。各項審批手續的合法合規性,分別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核實。
(二)編制綜合評估報告
在問題核查基礎上,以河流為單元,開展綜合評估,編制綜合評估報告,落實自然保護地等分區管控要求,維護河流生態系統地位和功能,要嚴格按照水利部等國家七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明確的分類標準,從流域層面統籌開發強度、密度,綜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逐站明確“退出、整改、保留”分類意見; 提出“一站一策”整改措施,開展必要的社會風險評估,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對後續需進行水工建築物改造或拆除等專項設計的,要提出總體設計要求。
按照省上的總體安排,綜合評估報告由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等部門組織編制,委託第三方機構配合完成,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實施。綜合評估報告編制過程中,各縣(區)人民政府,延安水務環保集團要密切配合,並提出清理整改初步意見和整改方案。
(三)明確分類整改方案
按照退出、整改或保留三類落實整改措施:
1.退出類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入退出類:一是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二是違法違規建設且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整改糾正到位;三是大壩阻隔對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嚴重影響,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四是廠壩間河段減水脫流問題突出,嚴重影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五是大壩已成為危壩或多年未發電,嚴重影響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經濟。
鼓勵裝機容量小、建設管理和安全標準低、設施設備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經濟的電站自願退出。
2.整改類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入整改類:一是未按規定泄放、監控生態流量,或生態流量不足導致廠壩間河段水質不達標;二是河流連通性不滿足水生生物保護要求;三是大壩存在安全隱患;四是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五是水庫行政、巡查、技術責任人或電站生產、監管責任主體不落實,管理不到位。
3.保留類
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為保留類:一是依法依規建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三是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
(四)穩妥推進問題整改
一是以恢復河流連通性和妥善處理為目標,確保電站有序退出。各有關縣(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規範制定實施方案,其技術要求還應當符合《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辦水電〔2019〕188號)規定,合理確定退出方案。
電站退出原則上要拆除攔河閘壩等擋水建築物和發電設施,恢復河流連通性,同步實施生態修復,並落實好電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態敏感區、建成時間較長或高壩大庫的電站拆除退出,要單獨編制退出方案,合理確定工期,落實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風險。經綜合評估後確定保留的已沒有發電功能的大壩,要重新確定工程任務、等別、建築物級別、洪水標準,完善消能、應急電源、生態流量泄放等設施設備,補建必要的過魚設施或增殖放流,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業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應開展社會風險評估。
有明確防洪、供水、灌溉等綜合利用任務及調度運行方式且綜合利用功能目前難以替代的電站,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專題論證同意並按要求履行相關程式後,可不退出。
二是以保障生態流量和工程設施安全為重點,確保電站整改到位。各縣(區)要根據核定的生態流量,按照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於小水電生態流量監管的有關要求,增設符合有關設計標準規範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設施,納入當地統一的監管平台。要根據河流生態保護要求,建設必要的過魚設施,增殖放流或實行生態調度,進行廠壩間河流生態修復。大壩要按規定開展安全鑑定,消除安全隱患。泄洪能力達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設泄洪設施,沒有放空設施的,增設放空設施。使用明令淘汰設備設施、電站廠房破舊影響景觀的,要按照小水電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小型水庫標準的,要明確管理主體,落實大壩安全責任制,水庫行政、巡查、技術責任人,電站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和運行管護機制,並安裝水雨情、安全監測設施。
三是保留類電站及整改驗收銷號的電站,納入日常監管範圍;綜合利用為主的水庫電站納入水利工程嚴格監管。
(五)嚴格開展驗收銷號
清理整改各階段工作完成後,要依據綜合評估報告,嚴格按照縣級驗收、市級覆核、省級銷號備案的流程開展驗收銷號。市級逐站覆核各縣(區)清理整改情況,省級按照不低於整改電站總數20%的比例對市縣兩級清理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前期已通過省級驗收銷號的整改內容,可引用作為本次清理整改成果,不再重複驗收。
(六)鞏固整改成果嚴控增量
要規範小水電建設管理,研究制定生態流量監管辦法、反映生態修復和治理成本的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建立鞏固整改成效的長效機制。及時總結整改工作中的經驗做法,促進小水電轉型升級、綠色發展。
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要求,嚴禁在禁止開發河段開發小水電,提升河流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要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規劃的約束作用。除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保障偏遠地區和電網未覆蓋地區供電安全、建設引調水等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顧發電外,原則上不再新建小水電項目,對已審批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三、組織實施
(一)成立機構
為紮實推進全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責任人為成員的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專班。組成如下:
組 長:嚴漢平 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組長:張 強 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
成 員:李宜然 市水務局黨組書記
張驍衛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郭光輝 市司法局黨組書記
張炳贇 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田兆虎 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賀 毅 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劉 凱 市農業農村局黨委書記、局長
王占金 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工作專班負責全市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指導評估機構合法合規、科學合理地完成核查評估工作,各成員單位共同參與小水電清理整改評估、督導、檢查。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李宜然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小水電清理整改協調聯絡、檢查督導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一般問題由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專班辦公室召集成員單位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提交工作專班研究解決。
各有關縣(區)人民政府要參照市級機構,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專班,全面組織實施轄區內小水電站的清理整改工作。
(二)明確職責
1.水電站合規性審查及手續完善
水電站相關手續核查及補充完善,按照管理許可權及職能分別由市、縣政府相應部門負責。
(1)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手續核查及完善(責任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2)立項審批(核准)手續核查及完善(責任部門:投資主管部門)。
(3)土地相關手續核查及完善(責任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4)環評相關手續核查及完善(責任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林地征(占)用手續核查及完善(責任部門:林業主管部門)。
2.水電站安全性核查
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
3.水電站生態流量保障
核查電站生態流量核定、泄放、監控等情況,研究制定生態流量監管辦法,由水利與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
4.遺留問題核查
核查歷次督察檢查、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等問題整改情況, 由電站所在縣(區)負責。
5.綠色水電上網電價
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成本的小水電電價政策,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水利部門配合。
6.資金保障
統籌利用財政資金支持綜合評估、電站退出、生態流量保障等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
7.清理整改工作相關政策檔案合法合規性審查
由法務部門負責。
8.水電站退出整改實施
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王瑤水庫電站、葫蘆河水電站(南溝門水庫附屬電站)由延安水務環保集團配合整改。
四、工作安排
(一)開展核查評估(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1.編制印發市級實施方案(2022年5月中旬完成)。
2.縣(區)開展問題核查,建立問題核查台賬(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市級逐站開展問題核查,建立問題核查台賬並上報省水利廳(於6月30日前完成)。
3.配合省級開展以河流為單元的綜合評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評估意見,制定“一站一策”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方案、措施和要求,完成綜合評估報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整改落實(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市、縣兩級政府依據省政府審批的《黃河流域和巴山區域小水電清理整改評估報告》和“一站一策”方案,分別制定整改方案,全面完成轄區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和縣級驗收;各級按職能分級建立長效機制。
(三)銷號備案(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
1.市級對各縣(區)清理整改工作進行複查(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
2.各縣(區)對市級覆核發現問題進行整改銷號(2024年7月10日前完成)。
3.市級再次進行覆核,報請市級工作專班同意後,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4.配合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市退出、整改結果進行抽查銷號(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5.對省級抽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銷號(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
6.全市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全面完成(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級有關部門及相關縣(區)要充分認識黃河流域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確保清理整改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有關縣(區)政府要扛實主體責任,強化擔當,認真履職,加快工作進度,嚴格工作標準,保證工作質量,切實把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抓實抓好。
(二)加強宣傳引導
市級有關部門及相關縣(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引導廣大幹部民眾準確認識理解小水電清理整改的目的意義、政策標準和工作要求,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積極配合的良好工作氛圍。
(三)加強培訓指導
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及第三方機構技術支撐作用,認真研究中省關於小水電清理整改的檔案精神,結合實際精準落實清理整改各項政策。市水務、發展改革、司法、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全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導和幫扶,開展技術培訓,深入現場指導,確保整改工作順利實施。
(四)加強監督檢查
要將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河 湖長制督查激勵與各級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範圍。採用線上線下、明察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清理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 及時處理髮現問題,對問題突出、進展緩慢的,進行通報批評、公開約談、掛牌督戰,對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