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制定了《延安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適用範圍:延安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所雇用的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陝西延安
  • 文 號:延政辦發〔2008〕72號
  • 發布日期:2008-5-16
  • 發文單位:陝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執行日期:2008-5-16
發文信息,延安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發文信息

發文單位:陝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延政辦發〔2008〕72號
發布日期:2008-5-16
執行日期:2008-5-16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延安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陝勞社發(2006)1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所雇用的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工傷保險經辦處負責協調指導全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承辦市屬單位和中、省駐延單位(含駐縣區分支機構)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縣區屬用人單位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第四條 工商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的,必須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已在工商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應當向生產經營地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工傷經辦機構提交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延安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延勞社發(2004)91號))規定的行業類別、分類、基準費率及浮動費率的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六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參續保手續,工傷保險費可按季度、半年、年繳納。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繳納。
第八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當向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全部農民工花名冊、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農民工發生增減變動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人員變動名單,以便及時確定合法參保人。
第九條 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按照我市現行的受理許可權、受理時限、認定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農民工傷殘待遇
(一)農民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待遇項目 計發基數 傷殘等級 享受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月繳費基數 一級 24個月 二級 22個月 三級 20個月 四級 18個月 五級 16個月 六級 14個月 七級 12個月 八級 10個月 九級 8個月 十級 6個月
(二)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農民工傷殘津貼、護理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待遇項目 計發基數 傷殘等級 享受標準 傷殘津貼 本人月繳費基數 一級 90% 二級 85% 三級 80% 四級 75% 生活護理費 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三)戶籍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本人自願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的標準,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及勞動能力鑑定等級確定,具體為:
1、16周歲至2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5萬元,二級13萬元,三級11萬元,四級9萬元;
2、26周歲至3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4萬元,二級12萬元,三級10萬元,四級8萬元;
3、36周歲至4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3萬元,二級11萬元,三級9萬元,四級7萬元;
4、46周歲至5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2萬元,二級10萬元,三級8萬元,四級6萬元;
5、56周歲以上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1萬元,二級9萬元,三級7萬元,四級5萬元。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亡待遇
(一)農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的標準發給,其中被評為烈士的按60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為基數按比例按月發給,配偶每月40%,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農民工生前的月工資。
(三)戶籍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本人自願可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標準為:配偶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四)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農民工、供養親屬按照本辦法第十條(三)項、第十一條(三)項規定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協定書。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後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另外支付的待遇項目:
(一)農民工因工傷殘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准轉診轉院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農民工因工傷殘後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其標準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農民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標準按月發給。
(四)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農民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按解除勞動關係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為:
計發基數 傷殘等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級 24個月 24個月 六級 21個月 21個月 七級 15個月 15個月 八級 12個月 12個月 九級 9個月 9個月 十級 6個月 6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農民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發生事故傷害的實際年齡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支付。其中:不足5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全額40%支付;不足2年的按全額20%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額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農民工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在工地顯著位置宣傳工傷保險有關政策,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等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式。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後要積極實施救治,並在3日內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延安市職工工傷(職業病)報告單》。在30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事故傷害的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單位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受事故傷害農民工或者直系親屬、單位工會組織超過規定時效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仲裁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未盡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陝西省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且用人單位目前仍在我市生產經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延安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行業類別 行業分類 行業名稱 基準費率 一類 一類甲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它金融活動,社會保障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新聞出版業。 0.5 一類乙 商務服務業,社會福利業,住宿業,批發業,零售業。專業技術服務業,租賃業,計算機服務業,衛生。 0.6 一類丙 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它信息傳輸服務業研究和實驗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居民服務業,其它服務業。 0.7 二類 二類甲 房地產業,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體育,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紡織業,飲料製造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皮鞋、毛皮、羽毛(絨)及製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塑膠製品業,文化體育用品製造業,工藝品及其它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的複製。 1.1 二類乙 家具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業設備製造業,電器機械及器材製造業,橡膠製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製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供應業,燃氣生產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公共設施管理業。 1.3 二類丙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業,金屬製品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它建築業,地質勘察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它運輸服務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1.5 三類 三類甲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治煉及壓延加工業,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1.7 三類乙 石油加工,石油天然氣開採業,黑色金屬採礦業,有色金屬採礦業,非金屬礦採選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其它採礦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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