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

延安市硬筆書法家協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6年9月20日
延安市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延安市硬筆書法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全市文化教育系統、事業單位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教育工作者和硬筆書法愛好者的聯合組織和書法藝術交流機構,具有一定的學術性,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5.23”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弘揚祖國傳統文化,弘揚延安精神,切實把我市廣大硬筆書法家與書法愛好者緊密地團結起來,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遵循傳統,鼓勵創新,積極開展藝術探討和藝術實踐活動。加強延安與全國各地硬筆書法藝術交流,致力提高全市硬筆書法愛好者文化素質,普及和提高中小學生硬筆書法水平,為繁榮祖國書法藝術,振興我市硬筆書法事業,創建文明延安、生態延安、幸福延安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在延安市教育局領導下、在陝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延安市民政局及社團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場所設在延安電大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硬筆書法藝術的特點組織並舉辦硬筆書法展覽、比賽、筆會雅集等活動,培養有創作實力的書法家隊伍,不斷提高我市硬筆書法創作水平;
(二)開展硬筆書法學術研究活動,推動我市硬筆書法理論的深入和硬筆書法藝術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硬筆書法培訓活動,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培養和發現人才,不斷擴大我市的硬筆書法隊伍;
(四)加強與省內外硬筆書法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友誼,互相學習、推動硬筆書法事業的發展;
(五)對我市書法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成績優異的團體會員,成績卓著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民眾,走進校園,到基層採風,提高思想和專業素質,為社會公益事業捐贈硬筆書法作品,樹立硬筆書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會責任感;
(七)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大賽,編輯出版名家、師生書法作品集,編輯發行書法刊物。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指各社團組織、各企、事業單位組織。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審核後成為本協會指定席位的理事。各會員單位負責人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會員單位應該另行推舉負責人。個人會員,按照程式,申請加入本會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愛好書法藝術,且在書法藝術教育、培訓、創作、交流、比賽等方面有特長,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呈交兩幅以上硬筆書法作品;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填寫《會員登記表》,在協會秘書處存檔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單位、會員個人享有權利向秘書處推薦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有影響力的主席團成員及會員;結合實際情況,秘書處對部分有特殊貢獻或有影響力的會員可吸納為主席團成員;
(二)會員單位、會員個人享有權利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單位、會員個人享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四)會員享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出前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有義務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為實現辦會宗旨而承擔力所能及的工作任務,積極配合本會做好常規工作;
(二)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凡是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有代表性活動時,須提前報知秘書處;
(三)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有向秘書處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反映延安各界對本會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的義務。
(五)會員單位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六)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主席團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研究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網路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審查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會執行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家撥款;
(二)會員單位會費及個人會費;
(三)社會各界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各類教學、培訓、講座、文化藝術學術交流活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費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 2016年9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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